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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伟: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发行时间:2008-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蒋晓伟: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深刻地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我国的物权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无疑具有理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对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分层表述和确认。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与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分层确认相对应,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也给予分层保护。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是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层级加以确认的。与此相应,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是按照公、私的层级加以表述的。

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是宪法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阐述和规定,体现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物权法》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法律,对我国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确立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同等地位,我国《物权法》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给予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物权以同等的保护力度,《物权法》第四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具体地说,《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第四十五条首先明确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四十五条接着明确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代表:“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再次明确国有财产的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物权法》第五十六条接着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首先明确集体所有制财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接着在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明确集体物权的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集体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代表等分别依法行使所有权。《物权法》在第六十二条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六十四条首先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人、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保护的范围:“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如上所述,我国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确认、保护的条款有多有少,文字有多有寡,这是基于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各自的实际状况,并不反映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在物权法中地位的差别和保护力度的不一。

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法律,对我国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集体和私人基本财产关系的阐述和规定;体现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的相互关系;体现了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国对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物权法》,落位在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宪法》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这一物权制度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规定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人权制度,如美国和法国等,较少涉及到经济制度;即使涉及经济制度,也没有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如《德国基本法》等。

2.我国的物权制度确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的平等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法律无视公私物权存在的平等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应的原则。无论是英、美、德、法等国都是如此。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基本物权和物权实现规则。如我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物权。这些基本物权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财产关系的体现,具有中国特色,这些基本物权在西方相关物权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我国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物权实现规则,如“善意取得”的条款,各国物权法一般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关于特许物权,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并列举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物权法一般不这样分类。

总括地说,我国物权制度是宪法分层确认多元所有制经济结构,而物权法则确立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建立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基本物权和物权实现规则。

我国的这一物权制度客观揭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较好地解决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同等保护的法则问题;它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全球化经济相接轨。

这一物权制度既保护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促进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而迅速增长。

四、我国物权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克服的几种倾向

我国在物权制度的实践中,当前必须警惕和克服几种倾向:

其一,因为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表述和保护,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也要给予分层保护。这种观点无疑是以偏概全,并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宪法中对公私财产分层表述和保护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原则定位,它并没有规定公私物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的运行规则;而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它并不违背宪法中对公私物权分层的表述和保护,相反它有利于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的表述和保护,因为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可以促使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在平等竞争中的迅速增长,以进一步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其二,因为我国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因而宪法没有必要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这一观点无疑忽视了我国现行宪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实的经济基础,忽视了现行宪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的政治制度,忽视了我国几千年大一统封建文化,包括大一统封建经济的历史传统。实际上,中国也只有在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基础上,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保护才是可靠的、现实的、可行的。

其三,物权法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但实践中的保护顺序却是私人、集体、国家;国家、集体物权或受到私人物权蚕食、侵占,或因为管理不善而白白浪费,而得不到平等保护。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尚不健全和完善,新的道德体系未能及时形成树立,国有物权、集体物权受到私人物权有形、无形的蚕食和侵占,或者白白地浪费,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必须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守法方面、法治教育方面切实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规定,在确立公私物权同等地位的同时,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切实给予平等的保护。

(作者为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蒋晓伟: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发行时间:2008-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蒋晓伟: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深刻地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我国的物权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无疑具有理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对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分层表述和确认。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与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分层确认相对应,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也给予分层保护。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是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层级加以确认的。与此相应,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是按照公、私的层级加以表述的。

我国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是宪法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阐述和规定,体现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物权法》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法律,对我国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确立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同等地位,我国《物权法》在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给予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物权以同等的保护力度,《物权法》第四条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具体地说,《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第四十五条首先明确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四十五条接着明确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代表:“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再次明确国有财产的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物权法》第五十六条接着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首先明确集体所有制财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接着在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明确集体物权的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集体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等代表等分别依法行使所有权。《物权法》在第六十二条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六十四条首先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人、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保护的范围:“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如上所述,我国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确认、保护的条款有多有少,文字有多有寡,这是基于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各自的实际状况,并不反映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在物权法中地位的差别和保护力度的不一。

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法律,对我国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集体和私人基本财产关系的阐述和规定;体现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的相互关系;体现了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国对公私财产同等保护的《物权法》,落位在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宪法》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这一物权制度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规定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人权制度,如美国和法国等,较少涉及到经济制度;即使涉及经济制度,也没有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的,如《德国基本法》等。

2.我国的物权制度确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的平等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法律无视公私物权存在的平等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应的原则。无论是英、美、德、法等国都是如此。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基本物权和物权实现规则。如我们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物权。这些基本物权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财产关系的体现,具有中国特色,这些基本物权在西方相关物权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我国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物权实现规则,如“善意取得”的条款,各国物权法一般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关于特许物权,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并列举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物权法一般不这样分类。

总括地说,我国物权制度是宪法分层确认多元所有制经济结构,而物权法则确立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同等保护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建立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基本物权和物权实现规则。

我国的这一物权制度客观揭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较好地解决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同等保护的法则问题;它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全球化经济相接轨。

这一物权制度既保护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促进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而迅速增长。

四、我国物权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克服的几种倾向

我国在物权制度的实践中,当前必须警惕和克服几种倾向:

其一,因为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表述和保护,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也要给予分层保护。这种观点无疑是以偏概全,并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宪法中对公私财产分层表述和保护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原则定位,它并没有规定公私物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的运行规则;而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它并不违背宪法中对公私物权分层的表述和保护,相反它有利于宪法对公私物权分层的表述和保护,因为市场经济中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可以促使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在平等竞争中的迅速增长,以进一步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其二,因为我国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因而宪法没有必要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这一观点无疑忽视了我国现行宪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实的经济基础,忽视了现行宪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的政治制度,忽视了我国几千年大一统封建文化,包括大一统封建经济的历史传统。实际上,中国也只有在宪法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和财产分层确认和保护基础上,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保护才是可靠的、现实的、可行的。

其三,物权法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但实践中的保护顺序却是私人、集体、国家;国家、集体物权或受到私人物权蚕食、侵占,或因为管理不善而白白浪费,而得不到平等保护。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尚不健全和完善,新的道德体系未能及时形成树立,国有物权、集体物权受到私人物权有形、无形的蚕食和侵占,或者白白地浪费,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必须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守法方面、法治教育方面切实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规定,在确立公私物权同等地位的同时,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切实给予平等的保护。

(作者为同济大学法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