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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归属和改革发展
发行时间:2008-04-20
网站编辑:张建良
来源:研究所

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

归属和改革发展

张建良

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前身——嘉定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6年元月,它是合作化运动时期,全县73个铁、木、竹手工业行业,1968个大小个体业主,响应党的号召,自愿组合、实行民主管理、以成员企业互助合作为基本宗旨的联合经济组织。2007年底,联社以及其投资的嘉加集团公司已发展到总资产5.65亿元,净资产2.68亿元,利润总额1亿元,上缴税金4098万元,具有房地产开发、电器制造、创意产业、物业租赁等多行业的现代企业。

一、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

50多年来,联社资产主要来源有:一是联社历年来经营收益。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联社下属有36家企业,1万多职工,工业产品门类齐全,是全县的经济支柱。仅出让齿轮厂股份收入就达4.9亿元。二是下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和资金占用费。现投资参股企业有多家,2007年上交股利2136多万元。三是下属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社员入股股金。四是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几十年来,在联社发展以及嘉加集团改革过程中,原合作社社员入社股金已全部退还了。市区财政、主管局的扶持资金、贷款本息,经有关部门资产界定,现有的资产均为联社集体所有。

二、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归属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财产归属作了具体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集体财产的归属、产权界定,还存在着不同认识和分歧。核心是集体财产能不能分到每个职工。集体企业的特点是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归这一集体中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作为一种公有财产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成员的权利也是不可转让的。农村集体财产是这样,城镇集体财产也是这样,犹如国家财产、社团财产都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因此,联社和企业集体资产是不可以分到联社每个成员和企业每个职工的。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特征与共有权是有区别的。按《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同共有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割的,如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分割处理的,又如业主的共有权可以随其按份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没有把集体财产全部分给个人的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创立之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但后来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影响,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于是以行政命令实行财产归“大堆”,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城镇“转厂过渡”,联社社员转为职工,入社股金连本带息退回,这就形成了“二国营”的集体经济,也称“地方国有”。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形成的。所以,不能把城镇集体财产等同于国有财产,为全民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合作经济,成员占有一定股份。集体财产既不能被政府任意平调、占用,也不能随意改为私有化,削弱集体经济力量。她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之一。

三、关于联社的改革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明确表达了党“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和信心。那么集体经济发展方向是什么,如何来深化改革,这也是各级政府和广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深入思考的一道难题。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两个联合”的论述是对集体经济本质特征的新概括。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相合作,以发挥群体优势。其次集体经济又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允许职工集资入股,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建立集体所有、职工共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

实行集体所有、职工共有和个人所有也是国外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产权制度,是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联社在新的一年中面临着深化改革的任务,如果在改革中能正确处理好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被弱化;在职职工投资入股调动积极性;离退休职工利益保障、得到关怀;政府赋予的功能和任务努力完成、有所贡献这几方面的关系,那么改革就能得到各方的支持,企业效益提高、和谐发展目标一定能实现。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是联社和嘉加集团当前面临的和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关系到企业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必须为之努力。

(作者: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副主任)

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归属和改革发展
发行时间:2008-04-20
网站编辑:张建良
  
来源:研究所

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

归属和改革发展

张建良

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前身——嘉定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56年元月,它是合作化运动时期,全县73个铁、木、竹手工业行业,1968个大小个体业主,响应党的号召,自愿组合、实行民主管理、以成员企业互助合作为基本宗旨的联合经济组织。2007年底,联社以及其投资的嘉加集团公司已发展到总资产5.65亿元,净资产2.68亿元,利润总额1亿元,上缴税金4098万元,具有房地产开发、电器制造、创意产业、物业租赁等多行业的现代企业。

一、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来源

50多年来,联社资产主要来源有:一是联社历年来经营收益。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联社下属有36家企业,1万多职工,工业产品门类齐全,是全县的经济支柱。仅出让齿轮厂股份收入就达4.9亿元。二是下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和资金占用费。现投资参股企业有多家,2007年上交股利2136多万元。三是下属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社员入股股金。四是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几十年来,在联社发展以及嘉加集团改革过程中,原合作社社员入社股金已全部退还了。市区财政、主管局的扶持资金、贷款本息,经有关部门资产界定,现有的资产均为联社集体所有。

二、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的归属及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财产归属作了具体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集体财产的归属、产权界定,还存在着不同认识和分歧。核心是集体财产能不能分到每个职工。集体企业的特点是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归这一集体中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作为一种公有财产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成员的权利也是不可转让的。农村集体财产是这样,城镇集体财产也是这样,犹如国家财产、社团财产都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因此,联社和企业集体资产是不可以分到联社每个成员和企业每个职工的。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特征与共有权是有区别的。按《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同共有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割的,如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分割处理的,又如业主的共有权可以随其按份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没有把集体财产全部分给个人的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创立之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但后来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想影响,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于是以行政命令实行财产归“大堆”,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城镇“转厂过渡”,联社社员转为职工,入社股金连本带息退回,这就形成了“二国营”的集体经济,也称“地方国有”。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形成的。所以,不能把城镇集体财产等同于国有财产,为全民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合作经济,成员占有一定股份。集体财产既不能被政府任意平调、占用,也不能随意改为私有化,削弱集体经济力量。她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之一。

三、关于联社的改革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明确表达了党“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和信心。那么集体经济发展方向是什么,如何来深化改革,这也是各级政府和广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深入思考的一道难题。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两个联合”的论述是对集体经济本质特征的新概括。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相合作,以发挥群体优势。其次集体经济又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允许职工集资入股,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能够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建立集体所有、职工共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

实行集体所有、职工共有和个人所有也是国外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产权制度,是对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联社在新的一年中面临着深化改革的任务,如果在改革中能正确处理好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被弱化;在职职工投资入股调动积极性;离退休职工利益保障、得到关怀;政府赋予的功能和任务努力完成、有所贡献这几方面的关系,那么改革就能得到各方的支持,企业效益提高、和谐发展目标一定能实现。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是联社和嘉加集团当前面临的和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关系到企业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必须为之努力。

(作者: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嘉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