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7月1日起,新的《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新法律将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等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一、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新的《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的农村合作组织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此外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保;未就业而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水平,逐步改善
新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突破,也放宽了领取条件。缴费不足15年者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三项突破。一是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工伤者权益,也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二是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三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