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开始第三次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与集体经济相关的内容,其中修订和细化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
据介绍,修订的草案中,特别规定了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办理程序。在讨论中,一部分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的人大代表提出,涉及集体经济财产及其权益的事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和程序,修订草案应当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作好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调研,认为这里主要涉及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特别是要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