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应明确农民与村集体的分配比例
日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郭光磊发表了《让全体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署名文章并指出,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使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公平分配。
郭光磊认为,现行土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二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存在严重失衡;三是没有规定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四是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最低保护价,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既存在补偿过低的问题,也存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公的问题;既有制度规定不合理的地方,也有制度规定不到位的地方。
郭光磊建议,改革征地制度,应明确不同类型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分配比例。一是征收承包地的,农民与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比例确定为80︰20,考虑到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久不变(在法理上,对土地的长久使用权接近于准所有权),这个分配比例还可以提高到90︰10,甚至更高。二是征收宅基地的,农民与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比例确定为90︰10,考虑到农民对宅基地事实上的永久占有和使用权,也可以将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全部给予被征地农户。三是征收除承包地、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全村共享的集体资产,由全体村民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四是加强和完善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确保村民普遍受益。村集体获得的全部征地补偿费,作为集体资产为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被征地农民作为成员也同样享有一份。通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民持股、按股分红,确保全体村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民主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