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所有类型企业工会制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工会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经过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非经员工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条例》还规定,省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市、县(区)总工会建立劳动关系及工资集体协商协调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企业工会应自企业开业或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逾期未组建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依法向企业收缴工会筹备金。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推荐劳动模范等活动。企业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企业工会有权参与管理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