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国税函118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答:主要是把握“政府批准、政府实施”这一要件。即企业搬迁的原因是政府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而引起的,这必须是由“政府批准”的,由“政府实施”的,企业取得的相关收入是“政府财政拨款支付”的。这次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与2007年文件规定的“市政建设”相比较范围更大些。具体操作一般是政府批准后,由事业编制的市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批准权限一般是2000万元以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20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这条中“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上海没有这种情况。
问: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取得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何掌握?
答:企业所得税处理如简单地用公式表示为:企业取得收入总额-购置费用-安置费用=企业所得的余额。其中,企业取得收入总额指企业符合政策条件搬迁或处置取得的收入总额;购置费用一是重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即企业为异地重建恢复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而购置或建造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企业取得收入支付的费用),二是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或技术改造支付的费用;安置费用指职工安置支出的费用;企业所得的余额指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购置费用和安置费用发生的期限是,政府公告日次年起五年内发生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这些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支持城市重新布局,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有的企业以搬迁收入,通过购买股权的形式取得其他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购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