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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立法保障科技人员创新获得奖励的权利
发行时间:2010-05-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本次立法的这一大亮点,常委会委员、代表叫好的同时,希望上海在人才激励机制上能率先突破。

  人才是创新的主体,创新需激励机制来调动积极性。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充分保障,势必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为了保护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本次立法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不再规定“归单位所有”,而是明确对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这让不少代表眼前一亮。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者转让他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其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鼓励创新,就要容忍失败。本次立法另一大亮点是“宽容失败”,《条例(修订草案)》第24条明确,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当然,对科技人员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条例绝不“宽容”。《条例(修订草案)》对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原则要求,“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针对大量科技人员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和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技人员申请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

上海将立法保障科技人员创新获得奖励的权利
发行时间:2010-05-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本次立法的这一大亮点,常委会委员、代表叫好的同时,希望上海在人才激励机制上能率先突破。

  人才是创新的主体,创新需激励机制来调动积极性。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充分保障,势必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为了保护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本次立法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不再规定“归单位所有”,而是明确对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这让不少代表眼前一亮。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者转让他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其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鼓励创新,就要容忍失败。本次立法另一大亮点是“宽容失败”,《条例(修订草案)》第24条明确,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当然,对科技人员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条例绝不“宽容”。《条例(修订草案)》对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原则要求,“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针对大量科技人员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和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技人员申请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