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政府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后视财力逐年扩大。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2010年都要在财政科目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市级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和市(区)专项资金挂钩,按比例配套使用。
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引导商业银行积极设立村镇银行,争取全市三年内设立3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立覆盖各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争取“新三板”试点。
五、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2010年度也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积极发展财政注资、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符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占其当期担保总额80%以上等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落实好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六、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推荐,报经市深化银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使用扶持资金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00万元。
七、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八、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示范工程和特色产业提升计划,围绕海洋产品加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船舶工业、机械制造等领域,重点培育20个区域特色鲜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完整、支撑体系健全的示范产业集群。
九、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指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设立、增长等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增加考核分值,加大考核力度,实施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
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经常性联络沟通机制,从成长型中小企业中选择100家企业作为市直部门领导干部重点服务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其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