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关于《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条例》有望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对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设置了可以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附加职权。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职工不满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除了可以行使以上职权,还可以审查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了以上职权外,还可以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