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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农民合作社
发行时间:2010-08-20
网站编辑:刘文璞 杜吟棠 陈胜华
来源:研究所

瑞典农民合作社

刘文璞 杜吟棠 陈胜华

    

瑞典的合作社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大部分瑞典合作社,是按照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但是今天,瑞典的各类合作社,特别是涉及农业领域的合作社,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化。一是合作社之间大规模兼并,导致合作社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一个产业一个合作社,是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之一。二是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修改或变通,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有些合作社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有限,甚至放弃成员开放原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另一趋势。上述两种发展趋势所围绕的核心是一个,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率。

一、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和地位

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当时出现的互助保险公司和农业信贷抵押会,被认为是瑞典合作社的最早雏形。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与农民、工人、手工艺人及小市民的生存有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重,导致了合作社运动在欧洲的兴起。英国的消费者合作社、德国的手工艺人合作信贷同盟和法国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很快就成为欧洲各国效仿的榜样,同时也传入了瑞典。当时瑞典各地的新民众运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领导人才和报纸宣传阵地。

瑞典早期的合作社发展,主要分为两支,一支是农民合作社,一支是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在瑞典似乎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企业——商品供应公司。19世纪后半叶,人们通过到德国和丹麦学习访问,陆续建立了很多这样的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通常都是根据其成员的要求和定单,通过几个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采购农民所需要的东西,再按一定的比例加价卖给农民。

19 世纪80年代前后,相继出现了种子协会、甜菜生产者协会、家禽繁殖协会和牛奶记录协会。这些组织更像非盈利组织,而非商业性合作组织,但他们为合作社贸易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880年,出现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屠宰合作社。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合作社在创始初期,并非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是许多农民自动组织起来的产物,而是首先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农场主在初期的农民合作社运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这些合作社,大部分都是些各自独立的区域性小合作社,即使在一个区域之内,合作社之间也很少开展合作。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脆弱的地位,很多合作社寿命很短。1895年合作社协会法,为合作社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的10多年中,陆续建立了11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和380个地方性合作组织。其中瑞典的第一个合作社中央组织——农民供销合作社于1905年成立;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于1917年成立;全国农民同盟于1929年成立。2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促使瑞典的各类合作社进一步走向联合。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专业合作社在30年代纷纷成立中央组织,其中包括瑞典奶业协会,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瑞典林业所有者组织和瑞典合作银行等。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也在1939年经过重组,改名为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

“二战”以后,瑞典的合作社运动经历了持续的结构调整。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由于政府的农业政策强调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导致了合作社的大量兼并,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有关调查资料揭示,在这些兼并运动中,主要是经理人员,而不是社员,起着推动作用。整个60年代期间,农民合作社,仅奶业、肉类销售、供销合作社三大系统,平均每年就发生兼并事件20起左右。结果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末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77个;奶业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570个,下降到1984年的24个;合作的奶制品企业的数量,从1940年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93个;肉类销售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37个,下降到1984年的9个。林业所有者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也从40年代末的30个,下降到1984年的12个。 1970年,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与全国农民同盟合并,成立瑞典农民联合会。农业生产、加工、运销的一体化趋势,使得瑞典农民联合会最终成为全国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中央总协调机构。

目前,瑞典农民合作社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各个领域,合作社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各产业部门所占市场份额是:奶业99%、牛肉(屠宰)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林业50%

除了农民合作社,19世纪6070年代,是瑞典消费者合作社大量涌现的时期。其中包括日用商品供应合作社、住房合作社。1908年,出现了第一个合作社方式的保险公司。1926年,第一个地方性汽车和石油合作社在斯德哥尔摩成立。20世纪30年代末,出现了旅行和假日合作组织。1945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丧葬协会。但消费者合作社之间的一体化程度,要比农民合作社低得多。

二、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内部构造和运作方式

瑞典全国共有9万个农场,其中有3万个专职农民,90%的农民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成员,每个农场的平均规模是30公顷土地和30头牛。瑞典农民联合会基本上由两大系统组成,一个系统是农民同盟;另一个系统是合作社。

农民同盟是一个政策对话组织,建于1929年。当时,农民要求与政府对话,政府则要求农民建立组织,于是在1929年成立了瑞典农民同盟。目前,农民同盟由 25个地区同盟、1500个地方分会和13万名会员构成。每个地方分会一般由50100个农场组成,在瑞典南部地区,可以达到200300个农场。这些地方分会各自选举独立的董事会和主席,商讨、处理地方性公益事务。凡是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则提交上一级组织。上级组织只是下级组织的同盟体,对下并无行政约束力。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最早出现于1850年。目前,联合会下面的分支合作社,包括16个不同产业的全国性组织、80个成员合作社、100个合作社附属公司和38万个社员。其中,最重要的全国性组织包括:奶业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肉类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禽蛋业合作社、谷物生产者供销合作社、油籽油料生产者合作社、土豆生产者合作社、酿造业合作社、甜菜生产者合作社、餐饮业合作社、园艺合作社、蔬菜生产者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毛皮生产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

在 16个产业的合作社组织中,有的拥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下面还有许多成员社;有的没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而是平行存在几个组织,各自直接拥有一部分社员。各中央机构与其成员社的关系也并不一致,有的是实质性的业务领导机构,有的只是联络协调机构;有的中央机构是成员社的平等联合体,有的则是成员社的股份公司。各合作社与附属公司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公司是合作社的独资企业,有的则是合作社与其他所有者的股份制企业。这些附属公司本身,都属于一般资本主义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上世纪20 年代末的时候,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70%,农民同盟对政府政策有很强的影响力。“二战”以来,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降到3%以下,农民同盟的说话地位也越来越弱,因此在1970年与农民联合会合并。合并后的农民联合会,每年5月召开4天社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分别由农民同盟组织推选100名。代表大会讨论解决各成员组织提出的问题,选举董事会。大会决议对成员组织没有强制约束作用。联合会作为两大体系的常设总协调机构,内部共设四个处:(1)农民处,主管有关农民同盟的事务。(2)企业处,主管各产业合作社的事务。(3)经济政策处,主管合作社与农业政策的协调和对话。(4)商业经营部,主管总部直属的若干事业,其中包括传媒、咨询、救济、保健、保险、审计、研究、培训和会议中心等。联合会总部仅有100多名雇员,其商业经营部拥有近4000名雇员,农民同盟和合作社两大系统共有近4万名雇员。农民联合会的会员人数大大超过瑞典农场的总数,平均每个瑞典农民同时参加5个合作社。

三、有关合作社的理论与现实

瑞典农民联合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要成员之一,过去它一直十分强调国际合作社联盟制订的六项基本原则,并在1979年全国代表大会上,也制订了自己的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基本原则是:(1)任何愿意支持合作社,从合作社受益,并承担有关责任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民合作社。(2)各级合作社机构的运行都要以民主为基础,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机,并实行一人一票。(3)独立于政府组织。(4)如果农民对合作社投资,合作社将以高价收购农产品、低价供应商品的方式,将赢利返给农民,利息报酬要受到限制。(5)合作社制订的价格与成本相联系,成本相同,价格也相同。合作社的经营余额属于成员,并根据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6) 合作社及其活动经费的提供方式必须不受外界的影响。(7)合作社的各种行动必须对其成员和雇员保持透明。(8)各农民合作社要与其他合作社保持联系,并互相合作。

无论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六项原则,还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八项原则,目前面临着来自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在理论方面,近年来,传统的合作社制度不断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一是批评合作社缺乏经济效率。二是批评合作社实行市场垄断。三是批评合作社的寻租活动过分活跃。

在现实方面,以往的各种传统合作社原则,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了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和一致性原则,使少数效率好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无效率的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再如,成员开放原则,使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过大,生产超过需求的情况。结果,合作社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最后,合作社的集体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例越大,则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远,使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

瑞典研究合作社问题的著名经济学家尼尔森认为,必须抛弃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确立新的合作社原则。他认为,北美、德国、荷兰的合作社制度,更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其主要特征是:合作社不是农民的集体组织,每个农民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家,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合到一起来共同奋斗。在这种合作社里,集体资产比例很小。例如,瑞典的合作社,集体资产占到合作社资产总额的80%90%;而荷兰只占30%40%;美国只占2%5%。在这些合作社里,投票权是按照交易量分配,而不是一人一票;对投资的利息没有限制,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由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来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和吸收成员,但生产限额和成员资格可以交易。尼尔森说,合作社的最终特征是什么?就是保持农民对企业的控制,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社吸收私人投资,那么,私人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社员股份。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变得更有效率。

瑞典研究院在关于瑞典情况介绍的一份材料中也指出,从原则上讲,合作社把他们的成员看作是合作社活动的发起人,而不是这些活动的对象,合作社只是实行互助和解决共同问题的工具。合作社是设计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和利益的。但是,由于合作社概念正被用于空前广阔的情形中,因此不应该对上述合作社原则和思想作狭意的解决,而应当作宽泛灵活的理解。

尽管合作社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合作社仍在农民产品营销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经济教授认为,其原因是:(1)合作社通过内部的制度安排,可以纠正农产品市场失灵。(2)由于合作社代替了市场中间商的赢利环节,因此减少了农民的交易成本。(3)合作社通过集体谈判,可能帮助分散的农民对抗单边垄断。

(本文有删节)

瑞典农民合作社
发行时间:2010-08-20
网站编辑:刘文璞 杜吟棠 陈胜华
  
来源:研究所

瑞典农民合作社

刘文璞 杜吟棠 陈胜华

    

瑞典的合作社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大部分瑞典合作社,是按照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但是今天,瑞典的各类合作社,特别是涉及农业领域的合作社,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化。一是合作社之间大规模兼并,导致合作社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一个产业一个合作社,是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之一。二是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修改或变通,使之更加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有些合作社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有限,甚至放弃成员开放原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另一趋势。上述两种发展趋势所围绕的核心是一个,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率。

一、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和地位

瑞典合作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当时出现的互助保险公司和农业信贷抵押会,被认为是瑞典合作社的最早雏形。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与农民、工人、手工艺人及小市民的生存有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重,导致了合作社运动在欧洲的兴起。英国的消费者合作社、德国的手工艺人合作信贷同盟和法国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很快就成为欧洲各国效仿的榜样,同时也传入了瑞典。当时瑞典各地的新民众运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领导人才和报纸宣传阵地。

瑞典早期的合作社发展,主要分为两支,一支是农民合作社,一支是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在瑞典似乎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企业——商品供应公司。19世纪后半叶,人们通过到德国和丹麦学习访问,陆续建立了很多这样的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通常都是根据其成员的要求和定单,通过几个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采购农民所需要的东西,再按一定的比例加价卖给农民。

19 世纪80年代前后,相继出现了种子协会、甜菜生产者协会、家禽繁殖协会和牛奶记录协会。这些组织更像非盈利组织,而非商业性合作组织,但他们为合作社贸易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880年,出现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屠宰合作社。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合作社在创始初期,并非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是许多农民自动组织起来的产物,而是首先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农场主在初期的农民合作社运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这些合作社,大部分都是些各自独立的区域性小合作社,即使在一个区域之内,合作社之间也很少开展合作。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脆弱的地位,很多合作社寿命很短。1895年合作社协会法,为合作社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的10多年中,陆续建立了11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和380个地方性合作组织。其中瑞典的第一个合作社中央组织——农民供销合作社于1905年成立;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于1917年成立;全国农民同盟于1929年成立。2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促使瑞典的各类合作社进一步走向联合。在政府的支持下,一些专业合作社在30年代纷纷成立中央组织,其中包括瑞典奶业协会,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瑞典林业所有者组织和瑞典合作银行等。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也在1939年经过重组,改名为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

“二战”以后,瑞典的合作社运动经历了持续的结构调整。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由于政府的农业政策强调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导致了合作社的大量兼并,数量急剧减少,规模迅速扩大。有关调查资料揭示,在这些兼并运动中,主要是经理人员,而不是社员,起着推动作用。整个60年代期间,农民合作社,仅奶业、肉类销售、供销合作社三大系统,平均每年就发生兼并事件20起左右。结果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末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77个;奶业合作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570个,下降到1984年的24个;合作的奶制品企业的数量,从1940年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93个;肉类销售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的37个,下降到1984年的9个。林业所有者组织的基层协会数,也从40年代末的30个,下降到1984年的12个。 1970年,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与全国农民同盟合并,成立瑞典农民联合会。农业生产、加工、运销的一体化趋势,使得瑞典农民联合会最终成为全国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中央总协调机构。

目前,瑞典农民合作社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各个领域,合作社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各产业部门所占市场份额是:奶业99%、牛肉(屠宰)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林业50%

除了农民合作社,19世纪6070年代,是瑞典消费者合作社大量涌现的时期。其中包括日用商品供应合作社、住房合作社。1908年,出现了第一个合作社方式的保险公司。1926年,第一个地方性汽车和石油合作社在斯德哥尔摩成立。20世纪30年代末,出现了旅行和假日合作组织。1945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丧葬协会。但消费者合作社之间的一体化程度,要比农民合作社低得多。

二、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内部构造和运作方式

瑞典全国共有9万个农场,其中有3万个专职农民,90%的农民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成员,每个农场的平均规模是30公顷土地和30头牛。瑞典农民联合会基本上由两大系统组成,一个系统是农民同盟;另一个系统是合作社。

农民同盟是一个政策对话组织,建于1929年。当时,农民要求与政府对话,政府则要求农民建立组织,于是在1929年成立了瑞典农民同盟。目前,农民同盟由 25个地区同盟、1500个地方分会和13万名会员构成。每个地方分会一般由50100个农场组成,在瑞典南部地区,可以达到200300个农场。这些地方分会各自选举独立的董事会和主席,商讨、处理地方性公益事务。凡是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则提交上一级组织。上级组织只是下级组织的同盟体,对下并无行政约束力。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最早出现于1850年。目前,联合会下面的分支合作社,包括16个不同产业的全国性组织、80个成员合作社、100个合作社附属公司和38万个社员。其中,最重要的全国性组织包括:奶业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肉类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禽蛋业合作社、谷物生产者供销合作社、油籽油料生产者合作社、土豆生产者合作社、酿造业合作社、甜菜生产者合作社、餐饮业合作社、园艺合作社、蔬菜生产者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毛皮生产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

在 16个产业的合作社组织中,有的拥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下面还有许多成员社;有的没有统一的合作社中央机构,而是平行存在几个组织,各自直接拥有一部分社员。各中央机构与其成员社的关系也并不一致,有的是实质性的业务领导机构,有的只是联络协调机构;有的中央机构是成员社的平等联合体,有的则是成员社的股份公司。各合作社与附属公司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有的公司是合作社的独资企业,有的则是合作社与其他所有者的股份制企业。这些附属公司本身,都属于一般资本主义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上世纪20 年代末的时候,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70%,农民同盟对政府政策有很强的影响力。“二战”以来,瑞典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降到3%以下,农民同盟的说话地位也越来越弱,因此在1970年与农民联合会合并。合并后的农民联合会,每年5月召开4天社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分别由农民同盟组织推选100名。代表大会讨论解决各成员组织提出的问题,选举董事会。大会决议对成员组织没有强制约束作用。联合会作为两大体系的常设总协调机构,内部共设四个处:(1)农民处,主管有关农民同盟的事务。(2)企业处,主管各产业合作社的事务。(3)经济政策处,主管合作社与农业政策的协调和对话。(4)商业经营部,主管总部直属的若干事业,其中包括传媒、咨询、救济、保健、保险、审计、研究、培训和会议中心等。联合会总部仅有100多名雇员,其商业经营部拥有近4000名雇员,农民同盟和合作社两大系统共有近4万名雇员。农民联合会的会员人数大大超过瑞典农场的总数,平均每个瑞典农民同时参加5个合作社。

三、有关合作社的理论与现实

瑞典农民联合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重要成员之一,过去它一直十分强调国际合作社联盟制订的六项基本原则,并在1979年全国代表大会上,也制订了自己的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基本原则是:(1)任何愿意支持合作社,从合作社受益,并承担有关责任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民合作社。(2)各级合作社机构的运行都要以民主为基础,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机,并实行一人一票。(3)独立于政府组织。(4)如果农民对合作社投资,合作社将以高价收购农产品、低价供应商品的方式,将赢利返给农民,利息报酬要受到限制。(5)合作社制订的价格与成本相联系,成本相同,价格也相同。合作社的经营余额属于成员,并根据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6) 合作社及其活动经费的提供方式必须不受外界的影响。(7)合作社的各种行动必须对其成员和雇员保持透明。(8)各农民合作社要与其他合作社保持联系,并互相合作。

无论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六项原则,还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八项原则,目前面临着来自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在理论方面,近年来,传统的合作社制度不断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一是批评合作社缺乏经济效率。二是批评合作社实行市场垄断。三是批评合作社的寻租活动过分活跃。

在现实方面,以往的各种传统合作社原则,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环境。例如,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了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又如,一人一票和一致性原则,使少数效率好的大农场在合作社中,处于屈从大多数无效率的小农场的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不合理,风险承担不平等。再如,成员开放原则,使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过大,生产超过需求的情况。结果,合作社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最后,合作社的集体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例越大,则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远,使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

瑞典研究合作社问题的著名经济学家尼尔森认为,必须抛弃传统的合作社原则,确立新的合作社原则。他认为,北美、德国、荷兰的合作社制度,更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其主要特征是:合作社不是农民的集体组织,每个农民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家,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合到一起来共同奋斗。在这种合作社里,集体资产比例很小。例如,瑞典的合作社,集体资产占到合作社资产总额的80%90%;而荷兰只占30%40%;美国只占2%5%。在这些合作社里,投票权是按照交易量分配,而不是一人一票;对投资的利息没有限制,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由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来定;合作社成员资格不开放,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和吸收成员,但生产限额和成员资格可以交易。尼尔森说,合作社的最终特征是什么?就是保持农民对企业的控制,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社吸收私人投资,那么,私人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社员股份。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变得更有效率。

瑞典研究院在关于瑞典情况介绍的一份材料中也指出,从原则上讲,合作社把他们的成员看作是合作社活动的发起人,而不是这些活动的对象,合作社只是实行互助和解决共同问题的工具。合作社是设计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和利益的。但是,由于合作社概念正被用于空前广阔的情形中,因此不应该对上述合作社原则和思想作狭意的解决,而应当作宽泛灵活的理解。

尽管合作社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合作社仍在农民产品营销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经济教授认为,其原因是:(1)合作社通过内部的制度安排,可以纠正农产品市场失灵。(2)由于合作社代替了市场中间商的赢利环节,因此减少了农民的交易成本。(3)合作社通过集体谈判,可能帮助分散的农民对抗单边垄断。

(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