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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竞业限制?
发行时间:2010-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其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广义的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和离职竞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属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规定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在职竞业义务,此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天然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为离职后的竞业义务,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后者也属于狭义上的竞业限制。

何为竞业限制?
发行时间:2010-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其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广义的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和离职竞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属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规定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在职竞业义务,此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天然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为离职后的竞业义务,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后者也属于狭义上的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