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业合作(工业合作、轻工集体、二轻集体、城镇集体、轻纺集体、区街二轻、生产服务)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以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物权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对于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的实施,是我国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总社要求各级联社和所属集体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物权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物权法》重要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信心
《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充实了民法内容,是我国健全法制、依法治国的实际体现;《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平等作出规定,有利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权法》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联社要在全面理解《物权法》重要意义的同时,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对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物权法》对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的归属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总社、各级联社和城镇集体企业依法行使所有权,搞好资产运作,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新型集体经济,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物权法》,要进一步增强对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信心。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集体物权是物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城镇集体物权和保护。因此,我们要依据《物权法》,理直气壮地推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对实行“二国营”、“二全民”管理模式的老集体企业加快改革转制,大力发展新型集体企业,清理被侵权资产,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使城镇集体经济成为壮大公有制经济、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大量安置劳动就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领导、形式多样、切实学好《物权法》
总社要求各级联社和所属集体企业,今年要掀起一个学习《物权法》的热潮,切实把握好这个法律武器,为依法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
1.要层层组织对《物权法》的学习和宣讲活动。各级联社要组织联社和所属集体企业领导、有关部门的同志,集中时间学习《物权法》,可采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物权法》讲座、组织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学好《物权法》。学习中对涉及城镇集体的物权、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条款,要重点学习,加深理解。对物权、所有权、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抵押权、质权、占有等《物权法》中的概念及有关规定,要通过学习切实搞清楚,以便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总社今年将邀请有关专家,对总社机关、下属有关单位和省市联社领导进行《物权法》专题讲座。
2.要结合联社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组织专题学习研讨活动,把握好《物权法》有关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3.要不断总结学习、运用《物权法》的经验、典型,及时交流推广,把学习落实《物权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4.要加大舆论宣传。《中国集体经济》杂志、《中国合作经济》网、《消费日报》、《城镇合作经济信息》、各级联社的信息刊物等,都要加大对学习贯彻《物权法》的宣传力度。各级联社也可邀请有关专家或组织有关人员发表文章,为用好《物权法》,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合法权益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紧密联系自身实际,依据《物权法》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
学习《物权法》的目的在于运用。各级联社要在运用《物权法》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上下工夫。
1.要依据《物权法》进一步做好集体资产归属和维权工作。要继续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追索工作。
2.要依据《物权法》进一步落实总社《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联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搞好资本运作,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把握《物权法》有关物权、所有权、共有、占用和使用、收益权等规定,深化联社和集体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对集体企业管理转向更重视对集体资产管理。
4.把握《物权法》有关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产权行为和手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产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总社要求各省市联社将学习贯彻《物权法》的情况、典型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于8月底前报总社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