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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合作社组织的互助保险机制
发行时间:2011-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农产品市场逐渐出现几个特征:一是生产经营向更加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二是从生产领域逐渐延伸至商业流通领域;三是农业人口逐步老龄化;四是农民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为此,法国合作社组织建立起完善、明晰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农业在法国属弱质产业,基本靠天吃饭,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农民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于十九世纪中叶应运而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虽然外部环境几经变换,时顺时艰,但如今已然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明晰的保险组织体系。法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新措施,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

    第一,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农民只需缴纳保费的20%50%左右,其余50%80%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做法使农民有效规避了种植生产风险,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在农业保险机构中植入政策性扶持。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法国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其行政经费、农险基金赤字等都由政府实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国家每年要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在保费的20%50%,用于满足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的急需,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业保险机构业务的开展。

    第三,政府和社会联办农业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是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三级(出资者、董事会、经理)结构运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下设4个保险子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因意外伤害中断生产期间的损失;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加工商、面包商、手工业者和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

    第四,建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法国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以农民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相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其具有保险、融资和福利三种功能。同时,合作基金组织还可以向实行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进行农业再保险,以分散风险,获得补贴。

    第五,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政府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都实行免税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并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事项也用法律或法规确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如水稻、小麦、大麦等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也实行强制保险。

    其次,随着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经营模式的普及,互助保险社已难以支付高额的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因此,法国政府于198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社难以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两年后,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1990年,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互助保险社应保险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从而为农业互助保险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实施之后,农业互助保险得到了蓬勃发展。

法国合作社组织的互助保险机制
发行时间:2011-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农产品市场逐渐出现几个特征:一是生产经营向更加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二是从生产领域逐渐延伸至商业流通领域;三是农业人口逐步老龄化;四是农民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为此,法国合作社组织建立起完善、明晰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农业在法国属弱质产业,基本靠天吃饭,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农民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于十九世纪中叶应运而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虽然外部环境几经变换,时顺时艰,但如今已然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明晰的保险组织体系。法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新措施,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

    第一,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农民只需缴纳保费的20%50%左右,其余50%80%全部由政府负担。这种做法使农民有效规避了种植生产风险,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在农业保险机构中植入政策性扶持。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法国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其行政经费、农险基金赤字等都由政府实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国家每年要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在保费的20%50%,用于满足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的急需,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业保险机构业务的开展。

    第三,政府和社会联办农业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是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三级(出资者、董事会、经理)结构运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下设4个保险子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因意外伤害中断生产期间的损失;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加工商、面包商、手工业者和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

    第四,建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法国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以农民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相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其具有保险、融资和福利三种功能。同时,合作基金组织还可以向实行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进行农业再保险,以分散风险,获得补贴。

    第五,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政府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都实行免税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并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事项也用法律或法规确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如水稻、小麦、大麦等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也实行强制保险。

    其次,随着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经营模式的普及,互助保险社已难以支付高额的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因此,法国政府于198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社难以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两年后,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1990年,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互助保险社应保险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从而为农业互助保险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实施之后,农业互助保险得到了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