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李慎明
编者按: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智库第6届高层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隆重举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次论坛的主题是“集体经济理论与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明在论坛致辞中,就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发表了意见。现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一、要正确认识集体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集体经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资料掌握在部分劳动人民手中。这是劳动者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标志,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使劳动者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根本条件和前提。
集体所有制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较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的要求,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生产要素所有权、保障劳动者劳动投入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收益的基础上,又将条件成熟的分散的生产要素组织为集体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生产,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实现既保证劳动者个人权利和利益,又取得组织起来扩大生产、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双重收益。它可以克服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劳动者与资本分离,劳动者陷入打工地位,只能取得相当于和通常是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收入,而剩余价值全部为资本占有的根本矛盾,使劳动者真正成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集体经济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是直接的,看的见、摸得着的,符合我国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水平以及劳动者觉悟处于不同层次、具有不同要求的现实,能够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发展。
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发展集体经济。1943年,毛泽东同志在《组织起来》中指出:“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965年5月25曰,毛主席又指出:“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所有制的基础如果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基础就会动摇,工业品卖给谁嘛!工业公有制有一天也会变。两极分化快得很,帝国主义从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对中国这个大市场弱肉强食,今天他们在各个领域更是有优势,内外一夹攻,到时候我们共产党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工人、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工商业,加强国防?!”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邓小平同志历来主张我国的农业最终要发展集体经济、实行集体化。早在1980年他就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后来他又说,“在农村,我们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目前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正确的,但是“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对于中国农村的改革,邓小平提出了著名的“两个飞跃”的思想。1990年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992年7月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邓小平再一次说:“在一定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得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阻碍”;“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江泽民同志一直重视集体经济发展。1995年9月,他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讲话中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9月12日,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2002年,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发展集体经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们决不能盲目改变生产关系,回到过去“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否则,这种揠苗助长的做法,这只会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与此同时,我们也要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毫不动摇推进改革开放,永不僵化、永不停滞”。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决没有句号。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地方不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问题,这同样不符合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思想。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内部的集体经济这一低级公有制形式与外部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外的纯粹市场自由经济之间的关系。经济是基础,不敢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鼓励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甚至统统回到过去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失去了应有的经济基础,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就不可能高扬,还可能走上歧路。
改革开放的实践也已经证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城镇集体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各行各业、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获得了大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出现中国集体经济最为辉煌的时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集体工业总产值开始超过国有工业,并逐渐占据各种经济类型的首位。当前,我国集体经济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已显示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和良好的前景。
农村集体经济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10年,全国有5370万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显地克服了个体经营的局限性,促进了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由农技推广人员参与领办的合作社,提升了农产品净产值和产品安全水平,入社农户收入普遍比非社员高20%以上。
二、要客观地评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农业集体化运动
一是客观评价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1921年,俄共(布)开始实行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恢复自由贸易、实行租让制、租赁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这是俄共(布)特别是列宁同志从实际出发,对在当时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成功探索,这对落后国家的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在消除了外部强人武力威胁之后,及时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说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邓小平所说“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正是从这个更为广阔的空间与视野上所说的。但是后来苏俄的国际环境逐渐发生变化。早在1927年,斯大林就认定:“新的帝国主义战争的威胁这一问题是现时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反苏战争的真正的实在的威胁”,“这是几乎不能怀疑的了”。
1931年,他又指出:“我们比先进国家落后了五十年到一百年。我们应当在十年内跑完这一段距离。或者我们做到这一点,或者我们被人打倒。”实践早已证明,斯大林关于上述的预言是完全正确的。苏联在当时是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使得农业商品率很低,加上富农对粮食采购的破坏等,必须尽快实现农业集体化,才能有力地支撑工业特别是军事的现代化。斯大林从实际出发,及时并果断地中止了新经济政策。农业集体化,有力支撑了卫国战争所需要的军事装备。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斯大林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的历史选择和战略选择。从总体来看,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比较好地实现预期目标,斯大林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理论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度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承认,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和做法上也存在一些值得总结并引以为鉴的教训。
二是客观评价我国农业集体化运动。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适应当时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同时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党和国家引导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虽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于粗糙等毛病,但通过农业合作化,在中国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农民走上了集体致富的道路,避免了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痛苦。1958年到1983年,中国农村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虽然这个制度存在着压抑农民积极性的严重不足,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弊端,但人民公社体制运行20多年,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村农田基本建设,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本积累,为中国工业化的起步创造了条件,培育了中国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是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探索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巨大尝试,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使我国在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避免出现两极分化,城市也没有出现贫民窟。另外,农业集体化还为后来改革开放提供了大量的廉价的土地资源。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当年成功的土地改革,便没有后来成功的改革开放。
美国著名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评价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时认为,“乡村集体化赋予了中国农业以个体小农无法提供的基本建设的组织条件。”“革命后的新中国,农业总产在三十年中从原已高度集约化的基础上再提高了三倍,这是了不起的成就。”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建议
从总体来看,集体经济数量太少,比重过低,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发展集体所有制,成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劳动者共同富裕的客观迫切要求。
1. 大力支持和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高度重视集体经济的主体地位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和特点,支持和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充分发挥城乡集体经济在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加强对集体经济的宏观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指导服务体系。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纳入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之中,形成政府宏观指导、行业推动、政策支持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对集体经济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发挥集体经济联合经济组织作用,进一步推进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3. 制定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议国家宏观指导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起草制定《关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对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改革形式、职工安置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出台规范的操作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证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4. 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为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继续强调加强经济法规和企业法规建设,依法保障城乡集体经济发展。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落实,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 尊重群众意愿,积极鼓励、支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必须遵守群众自愿原则,进出自由,不能强迫群众参加,也不能勉强拉入伙。要尊重群众的财产权,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任意占有、转移、侵犯群众财产权和利益。鼓励、支持群众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形式集体经济。
6. 在全国积极总结推广坚持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典型。60多年来,在新中国的中原大地上出现了河南省新乡市先进集体经济群体现象,这很值得在全国适时推广。这种典型,全国各地、各个省市都有。能否总结推广,关键在于各级领导能否进一步解放思想。当然,总结推广,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忌急于求成、强迫命令。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