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原则公平先锋社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的概念
十九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过剩危机,整个西欧都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于是各种互助合作主义出现了。傅立叶和欧文总结了这种思想,形成了系统的关于合作社的主张,并分别在法国和英国传播这种思想。在此之前,虽然也出现了合作经济的实体,但还没有形成体制,章程、思想和法律。经济学家都把1844年英国罗奇戴尔地方的“公平先锋社”作为最早的合作社。因为这个合作社制定了带有普遍意义的组织原则:
第一, 自由参加,第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第三,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交易比仞1分配,第四,限制股金的利率。
1936年举行了合作社国际同盟代表大会,重申了罗奇戴尔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的概念”
并不是任何群众性的经济联合都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具有特定意义的群众性的经济和社会联合体。它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自愿办社,退社自由;(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限制股金红利,(4)经营收益归其成员所有,并按其业务量分配。
合作社的宗旨必须是互助,互利,而不抱有任何投机目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的出现,特别是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完善,是对资本及其生产方式本身的批判与否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是改造小农,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组织形式与途径,是社会主义建设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必须遵守上述原则与宗旨。
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已历时一百多年,它波及的国家、地区和经济部门越来越多,这衰明在当前历史阶段它的生命力仍然是旺盛的。
· 摘自刘振邦,袁业合作经济的历史与分类, 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0198,年199期 ” 摘自《国外农业合作社问题讨论会纪要》,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0190:年第1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