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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困难与出路
发行时间:2012-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困难与出路

——来自湖南省衡阳市的调查中共衡阳市委党校课题组

  一、新型农业合作化的矛盾

  当前,农业合作化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如火如荼,各种示范合作社、样板合作社比比皆是。很多地方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创造了新鲜经验,但也不能不看到:农业合作化越往纵深方向推进,其矛盾日益显露,不可小视。

  农民意愿与自身条件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入社意愿明显。从衡阳市三塘镇大广村292户农户的调查问卷来看,有223户农户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占调查总数的76.4%。另一方面,农民自身条件受限。很多农民由于缺知识、缺技术、缺资金等因素,即便有合作愿望,也难成合作之实。

  精英意愿与客观环境的矛盾。一方面,精英领办意愿明显。各类乡村精英,作为“经济人”,他们希望领办农业合作社能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而作为“社会人”,他们又希望领办农业合作社能多挣面子,寻求更多的认同感和满足感,获得更多的精神利益。但另一方面,客观环境受到约束。一是耕作道路难适应。湖南衡阳属丘陵山区,小块田多,60%的农村田间机耕道建设滞后,农田不规则、且落差大,大型机耕机收机进场困难,机械化操作不方便。二是水利灌溉难保证。衡阳市的很多水库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现在已是“疾病缠身”,设施老化严重,水利设施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土地流转难推进。由于农村土地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由于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农户不热心、业主不放心”的困境。四是粮食丰产难处理。2010年衡阳市粮食总产量达 333.6万吨,居全省前列,实现连续7年增产。粮食增产了,这么多的粮食存放什么地方?如何保质?如何在增产的同时实现增收?这些现实问题直接牵动着领办合作社的精英们的神经。

  中央意愿与地方推进的矛盾。一方面,中央鼓励意愿明显。近年来,中央就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调整。就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而言,中央的意图非常明确,政策越来越明晰、措施越来越具体、决心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地方推进存在困难。首先是地方缺乏实力。就推进农业合作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中央有政策规定、有资金帮助,但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则实力相对欠缺,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其次是地方缺乏动力。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些地方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不如其他产业项目见效早、收效快、影响大,不如其他工作能早出政绩、快出政绩。因此在推进合作化的进程中,有的地方表现出“半推半就”,甚至消极被动也是常有的。最后是地方缺乏执行力。一些地方在推进农业合作化方面,一开始有些“意气风发”,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表现出“冷淡冷漠”,有些干脆搞几个典型以完成任务作罢,甚至有的基本上没有执行中央政策。

  速成意愿与主体错位的矛盾。一方面,各方速成意愿明显。对于农业合作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精英还是农户,都有意愿,也有行动。农户希望通过合作共渡难关共担风险,精英希望通过合作社取得利润获得认可,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来搭建平台提升“三农”。另一方面,主体错位难以持续。“速成意愿”有如一把双刃剑,虽能够迅速将各方力量汇聚起来,促进目标的早日实现,但也可能导向急于求成,越俎代庖。现实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对农业合作化过多的干预管制、过多的插手包办。这种“主体错位”式的农业合作社容易变型走样,容易造成在生产领域,缺乏农民的真正自愿,缺乏良好的民主管理;在流通领域,缺乏彼此的实力对等,缺乏公平的利益分配;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缺乏合作的规范运行,缺乏政策的透明健全。凡此种种,都必将影响着农业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建议

  确立政策原则。单纯依靠农民自发合作的扩展并不现实,因为小农的生产剩余很少,如果再要依赖自己支付合作成本,实在很难。这就需要农民以外的公共力量,即把“国家介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一项政策原则加以确定下来。一要坚持外援农村不变。中国已经由工业化初期阶段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在工业化初期阶段中国实行的是“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的政策,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政策导向应该转变为“工业支援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二要做到外援总量扩大。农业是弱质产业,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在持续投入、扩大投入。今后,应继续保持支农资金总量逐年扩大这一发展势头。三要启动外援路径改革。国家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在路径上要改以往的资金“部门下达”对接大农模式,为今后的“地方下达”直通小农模式。这样既能阻止“条条”自求其利和资本自顾自利,又能让地方有财力有动力通过社区合作社来扶助小农,从而避免“大农吃小农”。

  明确推进核心。让农民组织起来而不是雇佣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核心和关键。只有真正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的能力、本领、知识和技能等才有提升的机会和平台。土地、劳动和资金是农业生产的三大要素。如何扩大众多小农户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资源的拥有权,这里有两个办法:一个是通过政府免费培训,提升劳动技能以扩大小农户人力资本的拥有量;另一个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多得资金补贴以扩大小农户物质资本的拥有量。农民手上有资金、身上有劳力、脚下有土地,资金、劳动和土地三大要素只要具备,凭借这些要素筹码就可以与大户、龙头企业等进行谈判。由于资源拥有量扩大了,实力信心增强了,地位渐趋对等了,进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收益权就自然扩大了。

  疏通支农管道。首先,要改革中央财政投入模式。改以“条条为主”为“块块为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要以“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政策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省级、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整合后的支农资金要更多地利用区域合作社这个平台,充分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农民如果愿意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些支农、惠农资金就可作为农民个人的入社资金;如不愿意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些资金(包括各种直补资金)就只打入区域合作社的账户,不到农民个人手中。这样不仅能将分配到农民手中的数额非常有限的资金汇聚起来“抱团发力、聚指成拳“,充分发挥支农资金的聚合效应,还能解决农民入社成本高、区域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可谓”一箭多雕”。

  创新合作模式。构建以区域合作社求保障,以专业合作社谋发展的双层农村综合合作体系是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新选择。它的基本内涵是:以区域合作社为小农户提供保障功能,以专业合作社为小农户提供发展功能。一要明确功能定位。具体地说,政府的方针政策应通过区域合作社宣传到位;政府的直补资金应通过区域合作社发放到位;政府的项目资金应通过区域合作社落实到位。这样,才能让众多的小农户有保障,心踏实。二要完备合作立法。建议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村综合合作体系的构建与运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三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第一,建立统一机构。将所有农口部门归并整合,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统一的机构,统一行使涉农事务,统一管理、分配和拨付支农资金。第二,规范内部管理。合作组织要实现“四有”即有章程,有组织,有机构,有制度。政府要指导合作组织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组织,形成民主决策、合作服务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课题组成员:范定生、朱全宝,本文有删节)

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困难与出路
发行时间:2012-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困难与出路

——来自湖南省衡阳市的调查中共衡阳市委党校课题组

  一、新型农业合作化的矛盾

  当前,农业合作化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如火如荼,各种示范合作社、样板合作社比比皆是。很多地方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创造了新鲜经验,但也不能不看到:农业合作化越往纵深方向推进,其矛盾日益显露,不可小视。

  农民意愿与自身条件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入社意愿明显。从衡阳市三塘镇大广村292户农户的调查问卷来看,有223户农户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占调查总数的76.4%。另一方面,农民自身条件受限。很多农民由于缺知识、缺技术、缺资金等因素,即便有合作愿望,也难成合作之实。

  精英意愿与客观环境的矛盾。一方面,精英领办意愿明显。各类乡村精英,作为“经济人”,他们希望领办农业合作社能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而作为“社会人”,他们又希望领办农业合作社能多挣面子,寻求更多的认同感和满足感,获得更多的精神利益。但另一方面,客观环境受到约束。一是耕作道路难适应。湖南衡阳属丘陵山区,小块田多,60%的农村田间机耕道建设滞后,农田不规则、且落差大,大型机耕机收机进场困难,机械化操作不方便。二是水利灌溉难保证。衡阳市的很多水库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现在已是“疾病缠身”,设施老化严重,水利设施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土地流转难推进。由于农村土地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由于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农户不热心、业主不放心”的困境。四是粮食丰产难处理。2010年衡阳市粮食总产量达 333.6万吨,居全省前列,实现连续7年增产。粮食增产了,这么多的粮食存放什么地方?如何保质?如何在增产的同时实现增收?这些现实问题直接牵动着领办合作社的精英们的神经。

  中央意愿与地方推进的矛盾。一方面,中央鼓励意愿明显。近年来,中央就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调整。就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而言,中央的意图非常明确,政策越来越明晰、措施越来越具体、决心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地方推进存在困难。首先是地方缺乏实力。就推进农业合作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中央有政策规定、有资金帮助,但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则实力相对欠缺,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其次是地方缺乏动力。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些地方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不如其他产业项目见效早、收效快、影响大,不如其他工作能早出政绩、快出政绩。因此在推进合作化的进程中,有的地方表现出“半推半就”,甚至消极被动也是常有的。最后是地方缺乏执行力。一些地方在推进农业合作化方面,一开始有些“意气风发”,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表现出“冷淡冷漠”,有些干脆搞几个典型以完成任务作罢,甚至有的基本上没有执行中央政策。

  速成意愿与主体错位的矛盾。一方面,各方速成意愿明显。对于农业合作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精英还是农户,都有意愿,也有行动。农户希望通过合作共渡难关共担风险,精英希望通过合作社取得利润获得认可,政府希望通过合作社来搭建平台提升“三农”。另一方面,主体错位难以持续。“速成意愿”有如一把双刃剑,虽能够迅速将各方力量汇聚起来,促进目标的早日实现,但也可能导向急于求成,越俎代庖。现实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对农业合作化过多的干预管制、过多的插手包办。这种“主体错位”式的农业合作社容易变型走样,容易造成在生产领域,缺乏农民的真正自愿,缺乏良好的民主管理;在流通领域,缺乏彼此的实力对等,缺乏公平的利益分配;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缺乏合作的规范运行,缺乏政策的透明健全。凡此种种,都必将影响着农业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建议

  确立政策原则。单纯依靠农民自发合作的扩展并不现实,因为小农的生产剩余很少,如果再要依赖自己支付合作成本,实在很难。这就需要农民以外的公共力量,即把“国家介入”作为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一项政策原则加以确定下来。一要坚持外援农村不变。中国已经由工业化初期阶段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在工业化初期阶段中国实行的是“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的政策,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政策导向应该转变为“工业支援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二要做到外援总量扩大。农业是弱质产业,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在持续投入、扩大投入。今后,应继续保持支农资金总量逐年扩大这一发展势头。三要启动外援路径改革。国家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在路径上要改以往的资金“部门下达”对接大农模式,为今后的“地方下达”直通小农模式。这样既能阻止“条条”自求其利和资本自顾自利,又能让地方有财力有动力通过社区合作社来扶助小农,从而避免“大农吃小农”。

  明确推进核心。让农民组织起来而不是雇佣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核心和关键。只有真正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的能力、本领、知识和技能等才有提升的机会和平台。土地、劳动和资金是农业生产的三大要素。如何扩大众多小农户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资源的拥有权,这里有两个办法:一个是通过政府免费培训,提升劳动技能以扩大小农户人力资本的拥有量;另一个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多得资金补贴以扩大小农户物质资本的拥有量。农民手上有资金、身上有劳力、脚下有土地,资金、劳动和土地三大要素只要具备,凭借这些要素筹码就可以与大户、龙头企业等进行谈判。由于资源拥有量扩大了,实力信心增强了,地位渐趋对等了,进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收益权就自然扩大了。

  疏通支农管道。首先,要改革中央财政投入模式。改以“条条为主”为“块块为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要以“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政策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省级、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整合后的支农资金要更多地利用区域合作社这个平台,充分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农民如果愿意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些支农、惠农资金就可作为农民个人的入社资金;如不愿意加入专业合作社,这些资金(包括各种直补资金)就只打入区域合作社的账户,不到农民个人手中。这样不仅能将分配到农民手中的数额非常有限的资金汇聚起来“抱团发力、聚指成拳“,充分发挥支农资金的聚合效应,还能解决农民入社成本高、区域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可谓”一箭多雕”。

  创新合作模式。构建以区域合作社求保障,以专业合作社谋发展的双层农村综合合作体系是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新选择。它的基本内涵是:以区域合作社为小农户提供保障功能,以专业合作社为小农户提供发展功能。一要明确功能定位。具体地说,政府的方针政策应通过区域合作社宣传到位;政府的直补资金应通过区域合作社发放到位;政府的项目资金应通过区域合作社落实到位。这样,才能让众多的小农户有保障,心踏实。二要完备合作立法。建议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村综合合作体系的构建与运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三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第一,建立统一机构。将所有农口部门归并整合,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统一的机构,统一行使涉农事务,统一管理、分配和拨付支农资金。第二,规范内部管理。合作组织要实现“四有”即有章程,有组织,有机构,有制度。政府要指导合作组织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组织,形成民主决策、合作服务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课题组成员:范定生、朱全宝,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