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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2013-06-20
网站编辑:周其仁
来源:经济观察报

编者按建国初期,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借鉴了苏联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对于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国内诸多专家、学者曾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思考和探讨。近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发表了评论文章,阐述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差别,认为搞社会主义应该更多考虑合作制,而不是全盘集体化。文章称,苏联农村集体经济与俄罗斯的村社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至少斯大林是借助了俄国的村社传统,才做到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全盘集体化。但是无论村社-集体制对苏联的作用如何,中国却断然没有村社的传统。中国的改革,应该彻底告别与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脱节的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告别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周其仁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听来似乎没有多大差别。合作是农民把各自的土地、耕牛和农具等放到一起共同使用。集体呢?就是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概归集体公有,再由集体成员共同使用。从私产共用到公产共用,反正都区别于私产私用的小农经济,不过公有程度有点不同,合作算初级,集体算高级,至于全民所有那就更高级——这就是当年的流行认识。

事后看,大错特错。关键是,一旦搞成了集体,权利主体的边界就起了模糊。主要是,集体成员不再限于入社社员,即使当年没把土地、耕牛和其他生产工具入社的非社员,也可以是集体成员,也享有与入社社员同等的权利。这里的非入社社员,可以是嫁给入社社员的外地农民;可以是入社社员在入社后新生的子女;还可以是合乎政策迁入本地的农民或非农民。总之,在集体架构下,入社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将与非入社社员一起拥有。

没有研究湄潭经验(即湄潭土地试验经验。1987年贵州省湄潭县被列入首批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其改革核心是围绕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编者注)之前,我自己对公社体制的认识,实在还很肤浅。可是对公社体制,看到了一些浅病灶,却不知晓还有深病灶——农民之间的权利边界不清,不断地互相吃大锅饭。湄潭首创增人不增地,把我对公社的认知推进了一步。集体制区别于合作制的,可不仅仅只是组织规模过大,缺乏有效激励而发生监管者偷懒,进而难以衡量社员对集体劳动的个人贡献,结果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大伙儿只好吃开了大锅饭。这套体制还有一个更大的麻烦:源源不断的新增人口天生就有权充当集体成员——即便他们从来没有带着土地和其他财产入社。这可是一个敞开口子的集体制大锅饭!

那时把从湄潭得来的调查资料,带回北京反复研读。边读边想,我问过自己一个问题:这么一套成员身份开放的制度,究竟从哪里来的?应该与中国传统无缘,因为我们的农耕文明,基础是家庭私产——农民的家庭内部有个小锅饭,同财共居,添丁增劳一起劳作、一起生活;儿子成家后要分家,分的也是家庭的土地。出了家庭之门,土地、财产、人口的边界泾渭分明,没有张家增人,就去分李家土地这回事。

家庭私产也是私有制,搞社会主义当然要触及。不过经典理论的设想,丧钟将是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地方首先敲响。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应该早就粉碎了小私有制,把小私有者分化为无产者与资产者,所以到了闹社会主义革命的时候,农民作为小私产者早就作古了才对。布尔什维克成功之初搞战时共产主义,环境是一方面,主观上恐怕也是以为打烂了小私有者的坛坛罐罐,才更方便搞社会主义。

教训是吃不上饭。列宁转得快,提出新经济政策。农村方面,就是还要承认农民私产的一席之地。至于将来怎么办?列宁临去世前口授过一篇论合作制,大意是将来也不能剥夺农民这样的小私产者,只能引导他们走合作之路。这里的合作制,其实是农民私产基础上的一份自愿合约——土地、耕畜、农具之类按约入社,计价论权,共同使用,收益分红。入社社员的身份边界是明确的,这一点与入股股民相似,只有拿了财产公司的,才有股民资格和相应权益。谁也不能当没入过股的股民,更不能说谁家添丁增人,就可以把其他股民的股权稀释一把的。

列宁去世不久,新经济政策连同合作社一起寿终正寝。斯大林要另搞一套。农村方面,他的纲领是全盘集体化,主要政策是把已全部国有化的土地永久地交给集体农庄(最早叫劳动组合)使用;国家凭工业垄断的优势在农村遍设国有拖拉机站,以机耕服务交换集体农民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此种交换绝不等价,服从著名的剪刀差准则(国家工业品定价高,农产品定价低);农民的耕畜、农具全部归集体,集体划出部分资源归农户自留,其余则靠集体劳动、领取集体分配的报酬。

斯大林不但要消灭农村私有制,而且要从肉体上消灭富农——以及其他反对全盘集体化的农民。结果是农村生产力的大破坏,然后就是天怒人怨的大饥荒。政策也被迫作出过局部调整,无非是坚持集体化的前提下,略为增加农民的自留经济。但是直到斯大林去世,苏联粮食产量始终没有超过沙皇时代。

不过后来批判斯大林的,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继续神化这位苏联领导人。我的看法,斯大林再厉害,实际上也做不到仅凭一己之见,就把苏联偌大的农村全盘推入集体化。领袖意志、意识形态和国家强力固然有超强的影响力,但涉及底层老百姓的经济组织方式,却不能完全归于斯大林个人的能耐

长期来看,千百万人来自传统的习俗,对任何经济组织与制度的形成,起着非常基础的作用。就我的阅读所知,苏联农村集体经济与俄罗斯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这个传统,就是俄国的村社。我们或许可以说,至少斯大林是借助了俄国的村社传统,才做到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全盘集体化。俄国村社(RussianMir说来话长。不过长话也可以短说,这套起自沙俄的农奴组织,基本支撑条件是俄罗斯特有的地广人稀。那里辽阔的俄罗斯土地统归沙皇,但皇家也管不过来,于是永久地把土地交给村社使用,村社则行份地制——每个村社的成员都有权领取一份土地耕作,对应的义务则是缴纳税赋。村社土地定期重分,以适应成员家庭人口变动的要求——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满足村社成员平均利用土地的诉求。既然村社如此慷慨,俄罗斯农民哪里舍得独立在外?这里不是独立农民基于土地私产的自由契约,而是对村社和沙皇一体化的人身依附。有一首沙俄民歌这样唱,哪里有村社的手,哪里就是我的头

事实上,即使在1905年~1907年的斯托雷平改革以后,俄国也只有小部分农民完全摆脱了农奴状态,成为西欧意义上的小农。这样看,列宁的合作制虽然校正了战时共产主义的偏颇,但也难接俄罗斯传统的地气。相比之下,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却容易接轨传统:国家把国有化土地交集体农庄使用,以换取工业化所需的粮食,以及国家资本积累。苏联农民也依附于集体——例如1936年的斯大林宪法,根本没有公民自由迁徙权这一说,苏联农民进城要查验身份护照

从村社到全盘集体化,对苏俄的农业、国民经济、乃至国家体制究竟有什么影响,感兴趣的读者怕要请教行家。这里要讲的是,无论村社-集体制对苏联的作用如何,中国却断然没有村社的传统。我们的传统,向来以农民家庭私产为基础,家内有点小锅饭,家庭之间权利边界分明。这是中华农耕文明早就发达的一个基础。农业早发达,人丁兴旺,可养育的人口总规模也大,反过来以不断增长的人口无限细分耕地,这么一条发展道路就越走越窄。

给定中国之国情,搞社会主义应该更多考虑合作制,而不是全盘集体化。可惜那时候一边倒学苏联,初级社还不过瘾,非向高级社——集体制是也——过渡不可。还不过瘾,大办人民公社,在一个更大范围内以不断增加的人口细分土地。

湄潭提醒我们,以承认集体经济为前提的家庭联产制,尚不足以扭转上述逻辑。喊稳定也没有用,因为内生一个不稳定。改革还要加一条,农户之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才彻底告别与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脱节的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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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发行时间:2013-06-20
网站编辑:周其仁
  
来源:经济观察报

编者按建国初期,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要借鉴了苏联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对于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国内诸多专家、学者曾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思考和探讨。近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发表了评论文章,阐述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差别,认为搞社会主义应该更多考虑合作制,而不是全盘集体化。文章称,苏联农村集体经济与俄罗斯的村社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至少斯大林是借助了俄国的村社传统,才做到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全盘集体化。但是无论村社-集体制对苏联的作用如何,中国却断然没有村社的传统。中国的改革,应该彻底告别与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脱节的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告别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

周其仁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听来似乎没有多大差别。合作是农民把各自的土地、耕牛和农具等放到一起共同使用。集体呢?就是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概归集体公有,再由集体成员共同使用。从私产共用到公产共用,反正都区别于私产私用的小农经济,不过公有程度有点不同,合作算初级,集体算高级,至于全民所有那就更高级——这就是当年的流行认识。

事后看,大错特错。关键是,一旦搞成了集体,权利主体的边界就起了模糊。主要是,集体成员不再限于入社社员,即使当年没把土地、耕牛和其他生产工具入社的非社员,也可以是集体成员,也享有与入社社员同等的权利。这里的非入社社员,可以是嫁给入社社员的外地农民;可以是入社社员在入社后新生的子女;还可以是合乎政策迁入本地的农民或非农民。总之,在集体架构下,入社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将与非入社社员一起拥有。

没有研究湄潭经验(即湄潭土地试验经验。1987年贵州省湄潭县被列入首批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其改革核心是围绕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编者注)之前,我自己对公社体制的认识,实在还很肤浅。可是对公社体制,看到了一些浅病灶,却不知晓还有深病灶——农民之间的权利边界不清,不断地互相吃大锅饭。湄潭首创增人不增地,把我对公社的认知推进了一步。集体制区别于合作制的,可不仅仅只是组织规模过大,缺乏有效激励而发生监管者偷懒,进而难以衡量社员对集体劳动的个人贡献,结果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大伙儿只好吃开了大锅饭。这套体制还有一个更大的麻烦:源源不断的新增人口天生就有权充当集体成员——即便他们从来没有带着土地和其他财产入社。这可是一个敞开口子的集体制大锅饭!

那时把从湄潭得来的调查资料,带回北京反复研读。边读边想,我问过自己一个问题:这么一套成员身份开放的制度,究竟从哪里来的?应该与中国传统无缘,因为我们的农耕文明,基础是家庭私产——农民的家庭内部有个小锅饭,同财共居,添丁增劳一起劳作、一起生活;儿子成家后要分家,分的也是家庭的土地。出了家庭之门,土地、财产、人口的边界泾渭分明,没有张家增人,就去分李家土地这回事。

家庭私产也是私有制,搞社会主义当然要触及。不过经典理论的设想,丧钟将是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地方首先敲响。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应该早就粉碎了小私有制,把小私有者分化为无产者与资产者,所以到了闹社会主义革命的时候,农民作为小私产者早就作古了才对。布尔什维克成功之初搞战时共产主义,环境是一方面,主观上恐怕也是以为打烂了小私有者的坛坛罐罐,才更方便搞社会主义。

教训是吃不上饭。列宁转得快,提出新经济政策。农村方面,就是还要承认农民私产的一席之地。至于将来怎么办?列宁临去世前口授过一篇论合作制,大意是将来也不能剥夺农民这样的小私产者,只能引导他们走合作之路。这里的合作制,其实是农民私产基础上的一份自愿合约——土地、耕畜、农具之类按约入社,计价论权,共同使用,收益分红。入社社员的身份边界是明确的,这一点与入股股民相似,只有拿了财产公司的,才有股民资格和相应权益。谁也不能当没入过股的股民,更不能说谁家添丁增人,就可以把其他股民的股权稀释一把的。

列宁去世不久,新经济政策连同合作社一起寿终正寝。斯大林要另搞一套。农村方面,他的纲领是全盘集体化,主要政策是把已全部国有化的土地永久地交给集体农庄(最早叫劳动组合)使用;国家凭工业垄断的优势在农村遍设国有拖拉机站,以机耕服务交换集体农民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此种交换绝不等价,服从著名的剪刀差准则(国家工业品定价高,农产品定价低);农民的耕畜、农具全部归集体,集体划出部分资源归农户自留,其余则靠集体劳动、领取集体分配的报酬。

斯大林不但要消灭农村私有制,而且要从肉体上消灭富农——以及其他反对全盘集体化的农民。结果是农村生产力的大破坏,然后就是天怒人怨的大饥荒。政策也被迫作出过局部调整,无非是坚持集体化的前提下,略为增加农民的自留经济。但是直到斯大林去世,苏联粮食产量始终没有超过沙皇时代。

不过后来批判斯大林的,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继续神化这位苏联领导人。我的看法,斯大林再厉害,实际上也做不到仅凭一己之见,就把苏联偌大的农村全盘推入集体化。领袖意志、意识形态和国家强力固然有超强的影响力,但涉及底层老百姓的经济组织方式,却不能完全归于斯大林个人的能耐

长期来看,千百万人来自传统的习俗,对任何经济组织与制度的形成,起着非常基础的作用。就我的阅读所知,苏联农村集体经济与俄罗斯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这个传统,就是俄国的村社。我们或许可以说,至少斯大林是借助了俄国的村社传统,才做到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全盘集体化。俄国村社(RussianMir说来话长。不过长话也可以短说,这套起自沙俄的农奴组织,基本支撑条件是俄罗斯特有的地广人稀。那里辽阔的俄罗斯土地统归沙皇,但皇家也管不过来,于是永久地把土地交给村社使用,村社则行份地制——每个村社的成员都有权领取一份土地耕作,对应的义务则是缴纳税赋。村社土地定期重分,以适应成员家庭人口变动的要求——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满足村社成员平均利用土地的诉求。既然村社如此慷慨,俄罗斯农民哪里舍得独立在外?这里不是独立农民基于土地私产的自由契约,而是对村社和沙皇一体化的人身依附。有一首沙俄民歌这样唱,哪里有村社的手,哪里就是我的头

事实上,即使在1905年~1907年的斯托雷平改革以后,俄国也只有小部分农民完全摆脱了农奴状态,成为西欧意义上的小农。这样看,列宁的合作制虽然校正了战时共产主义的偏颇,但也难接俄罗斯传统的地气。相比之下,斯大林的全盘集体化却容易接轨传统:国家把国有化土地交集体农庄使用,以换取工业化所需的粮食,以及国家资本积累。苏联农民也依附于集体——例如1936年的斯大林宪法,根本没有公民自由迁徙权这一说,苏联农民进城要查验身份护照

从村社到全盘集体化,对苏俄的农业、国民经济、乃至国家体制究竟有什么影响,感兴趣的读者怕要请教行家。这里要讲的是,无论村社-集体制对苏联的作用如何,中国却断然没有村社的传统。我们的传统,向来以农民家庭私产为基础,家内有点小锅饭,家庭之间权利边界分明。这是中华农耕文明早就发达的一个基础。农业早发达,人丁兴旺,可养育的人口总规模也大,反过来以不断增长的人口无限细分耕地,这么一条发展道路就越走越窄。

给定中国之国情,搞社会主义应该更多考虑合作制,而不是全盘集体化。可惜那时候一边倒学苏联,初级社还不过瘾,非向高级社——集体制是也——过渡不可。还不过瘾,大办人民公社,在一个更大范围内以不断增加的人口细分土地。

湄潭提醒我们,以承认集体经济为前提的家庭联产制,尚不足以扭转上述逻辑。喊稳定也没有用,因为内生一个不稳定。改革还要加一条,农户之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才彻底告别与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脱节的苏联特色的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