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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发行时间:201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借鉴德国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一、德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组成及职责

  德国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经过了上百年的漫长发展历程,才达到现在这种完善的水平。德国合作金融组织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金融系统。其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在农村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主要由三个层次的银行机构组成,即中央合作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和地方性的合作银行。

  中央合作银行是全国合作银行的一个指导性机构,对下级银行并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为地区和地方银行提供银行产品,进行资金融通调剂,还提供资金的结算和支付服务、保险、证券、租赁和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地区性的合作银行是由地方性的合作银行入股而形成的,所以地方性合作银行既是它的股东,又是它的服务客户。其主要职能是对下一级的银行和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且为地方性合作银行保存存款准备金和提供闲置资金融通,充当了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行之间的中介。

  地方性合作银行是由德国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直接的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二、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

  (一) 始终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从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合作金融组织都没有偏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合作银行是一种互助性的金融集体组织,为农户提供资金融通和其他的金融服务。正是由于坚持合作制的本质,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才会越来越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二) 自下而上的入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德国是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地方的合作银行入股地区性的合作银行,而中央银行则由地方的和地区性的共同入股拥有。而且各级都是平等的独立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级之间没有隶属和管理的关系。这样的产权和组织模式既可以激发个体的积极性,又可以保证充分发挥整体的优势。

  (三) 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也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改进自己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在管理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在法律上,德国对合作金融的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德国合作银行有着明确的合作服务理念和管理文化,能够真正为农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十分重视民主管理方式,由股东大会、监事和理事会组成了完整的管理机制,既有独立又有联合的优势,利用现代的管理方式,监管职责清晰,配套服务及自我监督体系很健全,为社员获得经济利益。

  (四) 完备的监管体制。完善的配套体制也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发达的重要特征。其监管体制十分具有特色,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共同构成,非现场监管的机构是联邦金融监察局,它隶属于联邦德国财政部,这一层次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而联邦中央银行及其分行和合作社审计联合会主要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现场流动性的监管。前者通过对合作银行给予资金的流动性支持进行监管;后者的强有力监控作用是德国合作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

  (五) 强有力的行业自律体系。行业协会是德国合作银行走向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标志。行业协会在立法中具有平衡器的作用,同时又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减轻行政当局的负担。德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很发达,著名的BVR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就是这样的行业自律组织,各级的合作银行机构和其他的专业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都必须是其会员,会员要按照规定交纳会费,联盟则对外保护会员的利益,协调沟通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并且为会员做好宣传工作和处理好公共关系;对内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培训等优质服务。

  (六)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德国的合作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在合作银行中建立了存款保险系统,这样就有效地防范了合作银行的支付风险,使银行体系安全有效。二是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合作银行有着自给完善全国银行结算清算网络,合作银行都要加入到这个网络中,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要通过联邦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清算,这样就保证了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三、德国合作金融体制带来的启示

  (一) 要认识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分区域、有步骤分阶段地建立合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我国的地区差异十分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制定出符合地区性的改革方案,要考虑到地区优势和特点,倡导建成多样性的地区模式,这样才能发挥合作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条件成熟时,把信用合作社自下而上地改组成合作银行,一级一级的进行改革,最后建成完整的合作银行体制。

  (二) 坚持农村金融的服务宗旨,建设真正的互助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始终以为“三农”服务为原则。从德国的合作银行的发展来看,合作银行是一种互助性的金融集体组织,始终坚持合作自愿的原则。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目前许多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逐渐丧失。

  (三)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行自下而上的入股控股方式。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模式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有许多的争议,借鉴德国的经验,基层合作银行既是地区性合作银行的股东也是其客户,同时二者又都是中央合作银行的客户和股东,我们也可以实行这种资产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从下一级向上一级的控股,构建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金融体制,在合作金融组织中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实行多级法人制度,每一级的合作金融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自负盈亏,自我平衡。

  (四)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用现代的管理方式实现经营管理的逐步转型。我国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各自责任方的作用。因此,农村金融一定要按照现代金融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权责统一和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同时我国还处在粗放式经营管理的阶段,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经营理念,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评估体系,丰富经营的服务产品种类,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全面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五) 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继续健全农村合作金融各个方面的法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我国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尽快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同时鼓励建立具有互助救援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或公司,增强农村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 积极筹建相关的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体系的积极作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很需要政府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支持,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垂直的提供服务的组织,并且纳入到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协调作用。

借鉴德国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发行时间:2012-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借鉴德国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一、德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组成及职责

  德国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经过了上百年的漫长发展历程,才达到现在这种完善的水平。德国合作金融组织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金融系统。其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在农村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主要由三个层次的银行机构组成,即中央合作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和地方性的合作银行。

  中央合作银行是全国合作银行的一个指导性机构,对下级银行并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为地区和地方银行提供银行产品,进行资金融通调剂,还提供资金的结算和支付服务、保险、证券、租赁和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地区性的合作银行是由地方性的合作银行入股而形成的,所以地方性合作银行既是它的股东,又是它的服务客户。其主要职能是对下一级的银行和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且为地方性合作银行保存存款准备金和提供闲置资金融通,充当了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行之间的中介。

  地方性合作银行是由德国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自发组织起来的,可以直接的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二、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

  (一) 始终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从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合作金融组织都没有偏离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合作银行是一种互助性的金融集体组织,为农户提供资金融通和其他的金融服务。正是由于坚持合作制的本质,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才会越来越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二) 自下而上的入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德国是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地方的合作银行入股地区性的合作银行,而中央银行则由地方的和地区性的共同入股拥有。而且各级都是平等的独立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级之间没有隶属和管理的关系。这样的产权和组织模式既可以激发个体的积极性,又可以保证充分发挥整体的优势。

  (三) 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也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改进自己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在管理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在法律上,德国对合作金融的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德国合作银行有着明确的合作服务理念和管理文化,能够真正为农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十分重视民主管理方式,由股东大会、监事和理事会组成了完整的管理机制,既有独立又有联合的优势,利用现代的管理方式,监管职责清晰,配套服务及自我监督体系很健全,为社员获得经济利益。

  (四) 完备的监管体制。完善的配套体制也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发达的重要特征。其监管体制十分具有特色,由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共同构成,非现场监管的机构是联邦金融监察局,它隶属于联邦德国财政部,这一层次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而联邦中央银行及其分行和合作社审计联合会主要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现场流动性的监管。前者通过对合作银行给予资金的流动性支持进行监管;后者的强有力监控作用是德国合作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

  (五) 强有力的行业自律体系。行业协会是德国合作银行走向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标志。行业协会在立法中具有平衡器的作用,同时又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减轻行政当局的负担。德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很发达,著名的BVR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就是这样的行业自律组织,各级的合作银行机构和其他的专业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都必须是其会员,会员要按照规定交纳会费,联盟则对外保护会员的利益,协调沟通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并且为会员做好宣传工作和处理好公共关系;对内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培训等优质服务。

  (六)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德国的合作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在合作银行中建立了存款保险系统,这样就有效地防范了合作银行的支付风险,使银行体系安全有效。二是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合作银行有着自给完善全国银行结算清算网络,合作银行都要加入到这个网络中,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要通过联邦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清算,这样就保证了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三、德国合作金融体制带来的启示

  (一) 要认识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分区域、有步骤分阶段地建立合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我国的地区差异十分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制定出符合地区性的改革方案,要考虑到地区优势和特点,倡导建成多样性的地区模式,这样才能发挥合作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条件成熟时,把信用合作社自下而上地改组成合作银行,一级一级的进行改革,最后建成完整的合作银行体制。

  (二) 坚持农村金融的服务宗旨,建设真正的互助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始终以为“三农”服务为原则。从德国的合作银行的发展来看,合作银行是一种互助性的金融集体组织,始终坚持合作自愿的原则。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目前许多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逐渐丧失。

  (三)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行自下而上的入股控股方式。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模式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有许多的争议,借鉴德国的经验,基层合作银行既是地区性合作银行的股东也是其客户,同时二者又都是中央合作银行的客户和股东,我们也可以实行这种资产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从下一级向上一级的控股,构建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金融体制,在合作金融组织中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实行多级法人制度,每一级的合作金融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自负盈亏,自我平衡。

  (四)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用现代的管理方式实现经营管理的逐步转型。我国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各自责任方的作用。因此,农村金融一定要按照现代金融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权责统一和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同时我国还处在粗放式经营管理的阶段,因此我们一定要转变经营理念,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评估体系,丰富经营的服务产品种类,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全面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五) 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继续健全农村合作金融各个方面的法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我国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尽快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同时鼓励建立具有互助救援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或公司,增强农村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 积极筹建相关的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体系的积极作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很需要政府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支持,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垂直的提供服务的组织,并且纳入到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