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城镇合作经济信息 >> 正文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何新规定?
发行时间:2014-10-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1011日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101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同时废止。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何新规定?
发行时间:2014-10-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1011日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101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