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法人治理改革的思考
张光芒
当前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而敏感的时期,表现为企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要求改革的愿望与体制性限制之间的矛盾。
就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的实际而言,改革的愿望与体制性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供销合作社社有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机制与激励机制之间的脱节,为此,必须探索一条符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使社有投资企业具有长久发展活力的企业激励机制。其切入点在于股权激励。
一、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意义
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共有社有企业20家,其中社有全资企业6家,社有投资企业14家。基本采用法人股东一人股东、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形式,形成了具有供销特色、适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
然而,这种股权结构面对的现实是:系统内社有投资企业经营层年龄结构已趋老化,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经营者的纳新已迫在眉睫。后来的经营者无论是从系统内部产生还是从外部招聘,都将面临经营者责任与股权不配比或无股权的状况。
根据数学平均统计,目前宝山区的11家社有投资企业(剔沪客隆、煤炭、勤丰)经营者的平均持股比例为14.5%,2010年底红利分配率为22.5%,股权收入已经成为经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红利平均收入与年薪平均收入比例为1.17:1。
“在为社会和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个人也获得相应报酬”。如果经营者只有经营报酬,而没有股权从而失去股权激励,那么,股东追逐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有可能在经营者心中淡化,而费用最大化就可能成为经营者的谋利行为。因此,必须解决社有企业中长期激励(股权激励)问题,从而在根本上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使社有投资企业能持续发展。
二、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企业)以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中长期激励。
干股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指在公司(企业)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企业)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干股具有如下特点:干股是股份的一种;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一)政策允许度
就目前股权激励的立法状态来看,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操作规定已日趋完善。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允许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单笔股票1%;全体干股10%以下)、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增值权)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尤其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实施条件、程序和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但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以哪种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具体如何操作,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目前上海对于企业干股激励的审批权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只对大型国有上市公司(10家以内)实行过试点干股激励,之后没有继续推行。
国务院(2009)40号文已经明确了供销社经济性质是合作经济组织,也就是应区别于其他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尝试在供销社系统的社有投资企业内,对股权激励进行试点,从而开辟社有投资企业股权激励的通道。
(二)中小股东的认可度
干股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对自然人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限制,和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就无法成立。
三、社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实施
(一)受赠干股的前提条件
1.股权受赠人须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责任。公司赠与股权被赠人一定额度的干股。
2. 干股持有人持有干股的前提条件是在企业担任高管(或其他岗位)职位。当干股股东自行辞去职务或董事会免去其高管(或其他岗位)职位时,干股持有人持有的干股即行灭失,赠与股东有权将干股股东持有的干股收回或转让(赠与)股东指定的其他人士。
(二)受赠干股的操作方法
1. 按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设置一定比例的干股。
取得的干股股份载入企业内部干股股东名册,由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干股持有人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企业拥有资产的依据。
2. 以年度净利润为目标值,只有当企业实现净利润达到目标值时,干股股东才可享受干股分红,低于该目标值则不能享受于股分红。
3. 以年度目标利润、干股股权确定年度风险抵押金。
当企业净利润<0时,干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参与负分红。参与负分红时,按干股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扣减风险金。
4. 年终干股分红必须在集团财务决算审计后计发,干股股东分红总额的60%—70%在当年兑现,其余的40%—30%将作为下年度参与干股的风险基金予以提留。
四、风险与控制
(一)干股权能的限制
1. 干股股东持股期间,只享有分红权。
2. 干股股东持股期间,其干股股权不得转让;同时不得要求企业收购其干股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士转让股权时,干股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4. 干股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实行表决权由赠与股东代持。
(二)试点工作的风险防控
社有投资企业谋划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对相关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必要的筹划,最大限度地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能够实现。
1. 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中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应该明确股权退出的构成条件和股权转回时的受让对象。当“干股”持有者业绩达不到与企业约定的要求时,企业即可强令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特定标的股东。当然亦可以设定股权退出的期限,以保证股权激励能够惠及更多的优秀社员员工。
2. 股权回购的认购价格是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之一。
3. 规范社有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薪资待遇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供销社企业文化,吸纳更多优秀的骨干员工成为供销企业的所有者,使其在发挥自身才能的同时造福企业和社会。另一方面也是促使他们不断创新,保证企业不断发展。当然,一旦不能达到股权激励初始期望和目的时,可以有理有据地取消其股东身份,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东间纠纷。
如何根据社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合法、合规、合理的自然人股权激励机制,是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和课题。必须本着积极、严肃的态度去探索、研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多方探索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