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于今年10月1日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融资租赁企业将因此受益。
《通知》明确的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三是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通知》还对退税的计算方法和办理、出口货物的具体范围、海工结构物的范围、融资租赁企业的界定、融资租赁的定义等作出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