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50号),对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由职工集体申请受让其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