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合作社定义”中关键词的译文是“共同所有”还是“联合所有”,“民主管理”还是“民主控制”?
答: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阐明了合作社的定义。英语原文为“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
“合作社定义”目前有两种中译文:第一种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中被译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第二种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顾问唐宗焜在《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译成:“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唐宗焜认为,上述两种译文最重要的差别是合作社定义中两个关键词的翻译,依据原文用词涵义,究竟是“共同所有”还是“联合所有”,是“民主管理”还是“民主控制”。原文使用的jointly-owned,涵义就是“联合所有”;它并没有使用common-owned即“共同所有”这个词。原文使用的democratically–controlled,涵义就是“民主控制”,它并没有使用democratically–managed即“民主管理”这个词。这两个关键词的上述两种译法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差异。
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所有制结构就是“联合所有”,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民主控制”。“联合所有”是在人合基础上以确认与保证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为前提的所有。“民主控制”就是全体社员通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民主程序对自己的合作社实施控制,把合作社的命运掌握在全体社员自己手里。“联合所有”和“共同所有”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原则区别,不能混同。“民主管理”是管理概念,“民主控制”则是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概念,管理概念不能替代法人治理概念。
此外,第一种译文将定义中的“autonomous association”译为“自治组织”,只表达了组织的自治性质,并未表达其联合性质,未包含“为特定目标联合在一起”或“结社”的词义。同时,第一种译文还遗漏了“文化”需求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