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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发行时间:2024-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光明网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其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指导意见》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等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明确三条“安全底线”:第一,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第二,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的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第三,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交费。
  
七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发行时间:2024-05-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光明网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其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指导意见》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等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明确三条“安全底线”:第一,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第二,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的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第三,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