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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比较及启示
发行时间:2024-06-15
网站编辑:陈立双
来源:互联网

一、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述

1.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美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农业产值的增长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实就是农场主合作社,合作的重点是产前和产后的供销领域,它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不可替代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功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等,向社员提供各种农用物资和商品,为农场主提供再生产资金等,为农民提供医疗保健、各类保险、住房合作、水利灌溉、畜牧业方面的畜种改良等服务。

2.日本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即日本农协,发展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其建立的主要力量是在资本主义工业快速发展而农业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下,通过政府倡导、扶持而组织、发展起来的。从1915年出现的雏形即产业组合到现在,日本农协已形成完整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运行机制,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本农协组织化程度非常高,覆盖面广,并采取三级组织体制。日本农协的主要功能包括:指导农业生产,合作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和加工农产品,信用合作等。

3.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期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容上,已从单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农工商综合体”企业,并从事农、工、商等多方面经营活动,在规模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组成“地区联盟”,进而发展成“合作组织集团”。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逐步扩大,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也从最初的技术、采购、销售,扩展到从产前、产中到产后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特征

1.农户参与的广泛性。美、日、法的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比例,分别为80%90%99%,反映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吸引力,以及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

2.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但规模和功能却在不断扩展。为了不断加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农民的收入,美、日、法的合作社不得不向纵横两个方向发展,即在不断做大做强的同时,不断扩展服务和延长加工产业链。

3.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保持不变。虽然美、日、法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中,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单位始终保持不变。从实际情况来看,美、日、法都能在保持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单位和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4.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得到政府扶持。日本农协是典型的政府扶持型组织,其从创建之初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且一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并对政府形成很大的依赖性。美国农业合作社尽管在建立之初曾受到政府的冷漠甚至反对,但之后也不断地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服务。法国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导、支持、监督作用。

三、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比较

1.美国大型的跨区域性专业合作模式。以美国为主的专业化区域性合作模式凸显农业的规模经营,平均约200公顷的经营规模使得美国农场主能够实现规模经营,且农场主之间的合作能够建立起低运营成本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为农场主提供大规模的优质专业性服务。这种规模经营的优势和优质的专业性服务,是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做到的。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分为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与服务合作社等主要类型;从地理分布和成员结构上,美国农业合作社又可分为地方性农业合作社和区域性农业合作社,而区域性农业合作社是地方性农业合作社兼并重组的产物。

2.日本以综合性服务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小规模经营的农场是日本形成综合性服务农协的主要因素,日本大部分农场规模小于1公顷,因此农户之间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这势必导致专业化的合作经济组织难以满足农户的综合需求,其运营的高成本更是让小农场主望而生畏。因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日本农协,成为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日本农协能够以较低的经营成本为农场主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从出生到去世的全部服务。

3.法国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混合模式。法国的农业经营规模介于日本和美国之间,合作社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在经营活动上,主要分为生产性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的地位比生产性的合作社更重要,这类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法国农村基层还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模式,这与法国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各种专业合作社纵横交错,自由组合成立多种协会,即混合型的合作社联盟,从而形成农业部(官方)—— 农业协会(半官方)——农业合作社(独立的经济实体)式的农业服务链条模式。其中,合作社联盟作为非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提供政策咨询与技术服务及市场营销信息等综合服务,向下联接合作社,向上代表合作社与农业部对话,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农业协会事实上也具有某种程度的综合性。

四、对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选择的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是经过多年发展和演变的结果。这不仅体现其组织模式长期的动态调整过程,即逐步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同时也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与组织模式的内在对应关系。基于国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经验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性差异,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三步走:低级的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初级模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级模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高级模式)。

1.低级的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基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的考虑。一是能够继续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不变,避免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对农户心理上的冲击。二是小规模家庭经营致使农户间的需求多元化和多样化,只能够承受低运营成本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日本农协的分析可以发现,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综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低级形式,不仅适用于落后的西部地区,而且还适用于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东部地区。

2. 中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中级模式,要求具备较高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适度的规模化经营。随着我国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以及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将不断形成这样的条件。而且,当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农户间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将出现相对集中趋势,而不再是多元化和多样化,相应地运营成本更低的将是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美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例证。同时,此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和法国的经验。

3. 高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主要是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跨区域、跨专业的联合,是应对国际农产品竞争力日益激烈和农户收入增长出现停滞的有效途径,但它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更高。目前,除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部分东部地区外,广大农村地区都不具备这一条件,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它作为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的必然趋势。这种模式已经存在于美、法等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但要在我国大范围地出现,可能还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不管选择哪种模式,政府的大力扶持是必不可少的,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必须科学地界定政府的相应职能。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应该主要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继续推进村民自治进程;推进农村地区的法制化教育;进一步为农民,特别是为边远地区的农民开展信息援助、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项相关服务;鼓励商业性和民间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打下知识和管理基础。
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比较及启示
发行时间:2024-06-15
网站编辑:陈立双
  
来源:互联网

一、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述

1.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美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农业产值的增长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实就是农场主合作社,合作的重点是产前和产后的供销领域,它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不可替代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功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等,向社员提供各种农用物资和商品,为农场主提供再生产资金等,为农民提供医疗保健、各类保险、住房合作、水利灌溉、畜牧业方面的畜种改良等服务。

2.日本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即日本农协,发展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其建立的主要力量是在资本主义工业快速发展而农业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下,通过政府倡导、扶持而组织、发展起来的。从1915年出现的雏形即产业组合到现在,日本农协已形成完整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运行机制,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本农协组织化程度非常高,覆盖面广,并采取三级组织体制。日本农协的主要功能包括:指导农业生产,合作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和加工农产品,信用合作等。

3.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期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容上,已从单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农工商综合体”企业,并从事农、工、商等多方面经营活动,在规模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组成“地区联盟”,进而发展成“合作组织集团”。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逐步扩大,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也从最初的技术、采购、销售,扩展到从产前、产中到产后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特征

1.农户参与的广泛性。美、日、法的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比例,分别为80%90%99%,反映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吸引力,以及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

2.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但规模和功能却在不断扩展。为了不断加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农民的收入,美、日、法的合作社不得不向纵横两个方向发展,即在不断做大做强的同时,不断扩展服务和延长加工产业链。

3.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保持不变。虽然美、日、法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中,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单位始终保持不变。从实际情况来看,美、日、法都能在保持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单位和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4.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得到政府扶持。日本农协是典型的政府扶持型组织,其从创建之初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且一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并对政府形成很大的依赖性。美国农业合作社尽管在建立之初曾受到政府的冷漠甚至反对,但之后也不断地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服务。法国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导、支持、监督作用。

三、美日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比较

1.美国大型的跨区域性专业合作模式。以美国为主的专业化区域性合作模式凸显农业的规模经营,平均约200公顷的经营规模使得美国农场主能够实现规模经营,且农场主之间的合作能够建立起低运营成本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为农场主提供大规模的优质专业性服务。这种规模经营的优势和优质的专业性服务,是综合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做到的。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分为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与服务合作社等主要类型;从地理分布和成员结构上,美国农业合作社又可分为地方性农业合作社和区域性农业合作社,而区域性农业合作社是地方性农业合作社兼并重组的产物。

2.日本以综合性服务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小规模经营的农场是日本形成综合性服务农协的主要因素,日本大部分农场规模小于1公顷,因此农户之间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这势必导致专业化的合作经济组织难以满足农户的综合需求,其运营的高成本更是让小农场主望而生畏。因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日本农协,成为其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日本农协能够以较低的经营成本为农场主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从出生到去世的全部服务。

3.法国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混合模式。法国的农业经营规模介于日本和美国之间,合作社是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在经营活动上,主要分为生产性和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的地位比生产性的合作社更重要,这类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法国农村基层还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模式,这与法国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各种专业合作社纵横交错,自由组合成立多种协会,即混合型的合作社联盟,从而形成农业部(官方)—— 农业协会(半官方)——农业合作社(独立的经济实体)式的农业服务链条模式。其中,合作社联盟作为非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提供政策咨询与技术服务及市场营销信息等综合服务,向下联接合作社,向上代表合作社与农业部对话,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农业协会事实上也具有某种程度的综合性。

四、对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选择的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是经过多年发展和演变的结果。这不仅体现其组织模式长期的动态调整过程,即逐步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同时也反映经济发展水平与组织模式的内在对应关系。基于国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经验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性差异,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三步走:低级的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初级模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级模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高级模式)。

1.低级的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基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的考虑。一是能够继续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不变,避免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对农户心理上的冲击。二是小规模家庭经营致使农户间的需求多元化和多样化,只能够承受低运营成本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日本农协的分析可以发现,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综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低级形式,不仅适用于落后的西部地区,而且还适用于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东部地区。

2. 中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中级模式,要求具备较高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适度的规模化经营。随着我国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以及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将不断形成这样的条件。而且,当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农户间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将出现相对集中趋势,而不再是多元化和多样化,相应地运营成本更低的将是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综合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美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例证。同时,此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和法国的经验。

3. 高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主要是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跨区域、跨专业的联合,是应对国际农产品竞争力日益激烈和农户收入增长出现停滞的有效途径,但它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更高。目前,除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部分东部地区外,广大农村地区都不具备这一条件,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它作为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的必然趋势。这种模式已经存在于美、法等农业经济发达的国家,但要在我国大范围地出现,可能还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不管选择哪种模式,政府的大力扶持是必不可少的,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必须科学地界定政府的相应职能。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应该主要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继续推进村民自治进程;推进农村地区的法制化教育;进一步为农民,特别是为边远地区的农民开展信息援助、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项相关服务;鼓励商业性和民间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打下知识和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