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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运营风险与担保失控成因
发行时间:2024-04-15
网站编辑:李敏
来源:互联网

观察企业运营风险既要看资产,也要看负债。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很多情况下是资产负债表左右不匹配所引起的,如负债大于资产等。

通常,资产负债率的合理范围在50%65%,负债经营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首先,过度负债经营会导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负债筹集的资金需要到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无法支付,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过度负债经营会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加大,当息税前资产利润率低于债务利息率时,就会带来负面的财务杠杆效应,使企业的收益更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会导致企业亏损。再者,当负债比率过高时,就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债权人对风险的忧虑也会随之增加,企业的信用等级便会随之下降,当企业再融资的时候,不管采用哪种筹资方式都会很困难;再加上到期的债务没有资金及时偿还,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不愿意再向其提供资金,使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下降,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最终导致破产清算。

规模是企业的外形框架,控制力则是企业的内在支撑,两者相互制约,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规模的扩大可以提升控制力;另一方面,规模的不适度扩大可能减弱或侵蚀控制力。控制力对规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控制力强可以带动规模的进一步拓展,控制力弱则限制规模发展的空间。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适度是药,过度是毒。一些企业失败并不在于快速增长本身,而在于没有处理好快速增长给企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资金链断裂、组织退化、资源和能力没有同步提升等。其失败的路径大致是:创业初期主业突出、快速发展→为了更快增长开始多元化投资,资金需求增大→自身能力难以满足,通过负债等方式获得资金→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资金链越绷越紧,企业管理逐渐失控→某一导火线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全面危机。

负债失控,风险陡增。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受制于资源、体制、知识和技能等,有些能力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迅速获得,而有些能力,如核心能力,则不能从市场获取,只能靠企业长期创造、培育和积累。

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债务,一旦失控,风险陡升。个别担保只是走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债权人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负债累累、难保自身,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医药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于是大呼上当。

还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抵押的标的物本身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故要求其提供抵押。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牌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该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该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致使企业追诉无果,遭受不小的损失。

担保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担保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在办理担保业务的过程中至少应当防范下列风险:一是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二是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可能导致调查、审批、经办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担保风险看似隐形,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担保责任,所以,从受理担保开始,就要对担保方进行整体信用评价。在担保期内,要跟踪评估,及时了解其信用变化情况。当发现对方企业担保的风险加大时,可要求对方企业另寻一方对本公司实行反担保,即我担保你,你再找一个人担保我所担保的这笔债务。在代为清偿后要求依法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切记,下列5种情况千万不要提供任何担保:一是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二是行政命令担保(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三是贿赂担保。通过贿赂来达到设立担保的目的相当危险。黄某的企业急需流动资金,找某领导做担保,承诺事成后孝敬1万元。该领导便以企业名义予以担保,后黄某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停产,其本人逃之夭夭,担保企业因此遭受损失。四是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有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五是无效担保。《担保法》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在中国的寓言中,不分善恶就会险遭厄运。“东郭先生”就是专指那些不辨是非而滥施同情心的人,“中山狼”则指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人。

翻开因担保而遭受法律诉讼的案例中,为数不少的“东郭先生”尝尽苦果,为自己的“仗义受骗”痛苦万分。“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这是“中山狼”给“东郭先生”吃的“空心汤圆”,即徒有虚名而无实利或不能落实的诺言。

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找到了熟人蔡某,提出请蔡某的联合公司为他担保,并说“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仗义”的蔡某爽快地在张某带来的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银行向该实业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投进了期货市场,最后全部亏损。因无法还钱,张某又向蔡某提出继续担保,蔡某又签下了担保书,银行以借新还旧的方法,重新发放了750万元贷款,将其中的700万元还旧贷。直到贷款期满,张某还是还不出750万元的贷款,银行将该实业公司和担保方联合公司告上了法院,这时该实业公司已关门,张某也下落不明。因联合公司担保了贷款的归还,法院依法判联合公司对该实业公司的7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合公司觉得冤枉,但法律是无情的。

上述案例表明,法定代表人缺乏相关内控认知,轻率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而公司缺乏对权力的制衡,按照内控要求,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担保业务的执行与核对,担保业务相关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的记录。

    更为荒唐的是一错再错,在上一笔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再次为其提供担保,不得不说风险意识非常淡薄,缺乏必要的内控常识,只能是自食其果,苦涩难言了。
负债运营风险与担保失控成因
发行时间:2024-04-15
网站编辑:李敏
  
来源:互联网

观察企业运营风险既要看资产,也要看负债。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很多情况下是资产负债表左右不匹配所引起的,如负债大于资产等。

通常,资产负债率的合理范围在50%65%,负债经营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带给企业致命的打击。首先,过度负债经营会导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负债筹集的资金需要到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无法支付,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过度负债经营会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加大,当息税前资产利润率低于债务利息率时,就会带来负面的财务杠杆效应,使企业的收益更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会导致企业亏损。再者,当负债比率过高时,就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债权人对风险的忧虑也会随之增加,企业的信用等级便会随之下降,当企业再融资的时候,不管采用哪种筹资方式都会很困难;再加上到期的债务没有资金及时偿还,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不愿意再向其提供资金,使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下降,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最终导致破产清算。

规模是企业的外形框架,控制力则是企业的内在支撑,两者相互制约,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规模的扩大可以提升控制力;另一方面,规模的不适度扩大可能减弱或侵蚀控制力。控制力对规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控制力强可以带动规模的进一步拓展,控制力弱则限制规模发展的空间。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适度是药,过度是毒。一些企业失败并不在于快速增长本身,而在于没有处理好快速增长给企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资金链断裂、组织退化、资源和能力没有同步提升等。其失败的路径大致是:创业初期主业突出、快速发展→为了更快增长开始多元化投资,资金需求增大→自身能力难以满足,通过负债等方式获得资金→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资金链越绷越紧,企业管理逐渐失控→某一导火线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全面危机。

负债失控,风险陡增。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受制于资源、体制、知识和技能等,有些能力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迅速获得,而有些能力,如核心能力,则不能从市场获取,只能靠企业长期创造、培育和积累。

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债务,一旦失控,风险陡升。个别担保只是走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债权人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负债累累、难保自身,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医药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于是大呼上当。

还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抵押的标的物本身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故要求其提供抵押。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牌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该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该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致使企业追诉无果,遭受不小的损失。

担保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担保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降低贷款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供需关系;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陷入担保怪圈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企业在办理担保业务的过程中至少应当防范下列风险:一是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二是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可能导致调查、审批、经办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担保风险看似隐形,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担保责任,所以,从受理担保开始,就要对担保方进行整体信用评价。在担保期内,要跟踪评估,及时了解其信用变化情况。当发现对方企业担保的风险加大时,可要求对方企业另寻一方对本公司实行反担保,即我担保你,你再找一个人担保我所担保的这笔债务。在代为清偿后要求依法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切记,下列5种情况千万不要提供任何担保:一是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二是行政命令担保(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三是贿赂担保。通过贿赂来达到设立担保的目的相当危险。黄某的企业急需流动资金,找某领导做担保,承诺事成后孝敬1万元。该领导便以企业名义予以担保,后黄某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停产,其本人逃之夭夭,担保企业因此遭受损失。四是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有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五是无效担保。《担保法》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在中国的寓言中,不分善恶就会险遭厄运。“东郭先生”就是专指那些不辨是非而滥施同情心的人,“中山狼”则指忘恩负义、恩将仇报的人。

翻开因担保而遭受法律诉讼的案例中,为数不少的“东郭先生”尝尽苦果,为自己的“仗义受骗”痛苦万分。“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这是“中山狼”给“东郭先生”吃的“空心汤圆”,即徒有虚名而无实利或不能落实的诺言。

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找到了熟人蔡某,提出请蔡某的联合公司为他担保,并说“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仗义”的蔡某爽快地在张某带来的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银行向该实业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投进了期货市场,最后全部亏损。因无法还钱,张某又向蔡某提出继续担保,蔡某又签下了担保书,银行以借新还旧的方法,重新发放了750万元贷款,将其中的700万元还旧贷。直到贷款期满,张某还是还不出750万元的贷款,银行将该实业公司和担保方联合公司告上了法院,这时该实业公司已关门,张某也下落不明。因联合公司担保了贷款的归还,法院依法判联合公司对该实业公司的7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合公司觉得冤枉,但法律是无情的。

上述案例表明,法定代表人缺乏相关内控认知,轻率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而公司缺乏对权力的制衡,按照内控要求,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担保业务的执行与核对,担保业务相关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的记录。

    更为荒唐的是一错再错,在上一笔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再次为其提供担保,不得不说风险意识非常淡薄,缺乏必要的内控常识,只能是自食其果,苦涩难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