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何补缴参保?
答: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部分集体企业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职工退休后生活无保障。这一问题引起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政策,逐步将集体企业职工纳入社保。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会议决定,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