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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的潜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行时间:2012-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韦彩玲在《甘肃社会科学》杂志撰文指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在实践中,为了促使制度的推行,实现土地连片,一般都有对农民保底分红和浮动红利的承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企业承担了全部风险。然而农地经营本身存在现实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农业边际收益递减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单家独户经营相比,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现实风险是不可能消除的,因此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或因为自然风险无法实现经营收入等情形下,龙头企业对农民的承诺将很难兑现,入股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会成为现实的紧迫问题。

在我国,土地扮演着保障农民生活的功能,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尤其是“农地可以作为农民的资产入股以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由单一的生存保障功能向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保障功能转化”。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使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严重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远远小于城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职能严重缺位。还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入股农民一旦面临合作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保底分红的承诺时,他们将面临着基本生活无保障和失去土地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地农民常常采取金钱补充的方式,由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而很多农民无力缴纳。在这种情形下,入股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为此,亟待采取相关措施着力解决: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规范农地流转,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三、允许入股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流转,以保障农民权益。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五、在土地流转中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如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的潜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行时间:2012-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韦彩玲在《甘肃社会科学》杂志撰文指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在实践中,为了促使制度的推行,实现土地连片,一般都有对农民保底分红和浮动红利的承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企业承担了全部风险。然而农地经营本身存在现实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农业边际收益递减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单家独户经营相比,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现实风险是不可能消除的,因此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或因为自然风险无法实现经营收入等情形下,龙头企业对农民的承诺将很难兑现,入股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会成为现实的紧迫问题。

在我国,土地扮演着保障农民生活的功能,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尤其是“农地可以作为农民的资产入股以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由单一的生存保障功能向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保障功能转化”。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使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严重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远远小于城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职能严重缺位。还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入股农民一旦面临合作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保底分红的承诺时,他们将面临着基本生活无保障和失去土地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地农民常常采取金钱补充的方式,由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而很多农民无力缴纳。在这种情形下,入股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为此,亟待采取相关措施着力解决: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规范农地流转,控制土地用途的改变。三、允许入股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权流转,以保障农民权益。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五、在土地流转中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如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