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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几个经典著作翻译词
发行时间:2023-04-15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

总书记2016517日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要求学界:大胆探索,开展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这一重要讲话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遵照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本文讨论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几个经典著作翻译词,敬请专家学者不吝批评指正。

邓小平曾经指出:什么是社会主义,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其中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核心问题。一百年来,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留下了许多经验教训,其中有些经典著作翻译词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影响不可小视,有几个翻译词显得尤其敏感。

一、几个经典译词之争

(一)从资本主义私有制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所有制?

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所有制,能不能来个“一刀切”?过渡阶段有没有必要保留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以及集市贸易、个体经营户?它们对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所发挥的作用是正面积极的,还是反面消极的?“文革”中少数坏人打着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幌子,热衷于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消灭个体经营户,热衷于搞“穷过渡”等,这种企图超前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恶行,所带来的是国弱民穷的恶果。这里就涉及马克思著述中“资产阶级法权”一词的翻译。

(二)社会主义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

曾经成为天经地义的是:消灭私有制、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似乎成为不容许讨论的理论禁区。这里,涉及到这样的理论问题:共产,即建立单一公有制社会,这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言,是目的还是手段?共产党是不是专搞“共产”的党?共产主义同共产是不是同一个意思?为了建立单一公有制,是不是可以不顾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不择手段?同样是多元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同社会主义阶段的实现形式,有没有区别?同样是公有制主体,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同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两个“主体”之间有没有区别?无疑,对公有制的理解,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必然涉及到关键词“公有制”的翻译。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没有区别?

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采取“消灭”“炸毁”,还是“扬弃”“重建”?前者倾向暴力手段,后者主张市场办法。这里的手段之争,也与动词“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相关联。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占有工厂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逻辑关系呢?这与公有制一般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传统观念所理解的是:公有制同个人所有制利益之间二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够格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所有制利益需要占多大比重才合适呢?曾经,我们把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符合马克思原意的所有制实践,如社会所有制、保留家庭副业、宅旁园地、郊外自留地、允许雇工经营等,一概作为“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复辟”的“证据”加以批判,以至于事实被歪曲,理论被搞乱,进一步影响所有制结构的恶性变化。社会主义从“不够格”到“够格”,以消除封建旧痕迹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机制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指出:相对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这个过程要“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三多”,是包含深刻理论的伟大真理,绝非文学排比句所能解释。

从个人所有制到社会所有制的演变过程无疑是漫长而艰苦的。因此可以肯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一个重要译词。从一百五十年前断言资本主义“行将灭亡”到今天还有生命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如农业大机器生产力显著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如中国、高于过渡时期国家如越南等的事实表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长期艰苦的事业,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时间是用“世纪”计量的。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相对于从资本主义大生产转化为社会主义大生产,消除封建旧痕迹的变化过程,更要“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是更加需要用“世纪”加以计量的,也许需要更多的“n”世纪,邓小平所设想的“一百年”,可以理解为至少“一百年”并不为过。人生不过百年,能够预测看得清楚的不过百年。百年以后的情况,党的十五大把进入共产主义的时间表,表述为需要经过甚至“几十代人的持续努力”——成为千年概念。十八大、十九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经历的时间,表述为“长时期”,隐去数量词“一百年”的表述——党的集体智慧预料实际所需时间也许会经历更长时间,2017年党章做了弹性表述“上百年”,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离建立“社会所有制”还有相当路程。

二、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体现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还是“权利”?

1958年张春桥的文章《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尽管论题把法权说成“思想”上的“旧痕迹”加以批判,既不合逻辑,也远离马列原意,倒是印证了作者没有读懂《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这样基本的马列著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分明是一个将在长时期内“不可避免的”存在的重要原则,而在张春桥的文章里竟然成了思想类贬义词!经转载后,其恶劣影响迅速得到扩张。“文革”中,“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又被张春桥等利用来批判私有制,一时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同于消灭小私有制,俨然作为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消灭个体经营户、“地下工厂”,推行“穷过渡”,进而企图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依据”,结果是向单一公有制又强行闯进了一步。这里所说的“法权”,马克思著述中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出自《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原意是指按劳分配中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仍然是商品交换中所通行的那个原则,即“资产阶级法权”。“法权”被冠以“资产阶级”,并不指该原则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而是指迄今的发达商品经济是处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比之于封建特权,是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之所以被利用来攻击当时所存在的八级工资制、商品交换等现实经济状况,与“法权”一词的翻译有一定关系。德文“Recht”一词包括有“法”和“权利”双重含义,俄语“npaвo”与其对应,同样具有双重含义,其意义具体所指需视上下行文而定,有时作为“法”,有时作为“权利”理解。但是,中文里并没有这样的对应词,于是翻译上创造出了“法权”新词予以弥补。《哥达纲领批判》1949年中译本表述为“法(权利)”(第16页),忠于原著。1965年译为“法权”,新编的模糊新词因此被人做出不恰当利用。1977年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经过研究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德文是“recht”,俄文是“npaвo”,可以分别指“法”或“权利”;译为“法权”不能确切地表达其涵义,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定权利”“合法权利”,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英译本和日译本都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英译本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法或权利。197712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一译名,争论终于有了权威定论。

(二)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手段是采用“消灭”还是“扬弃”?

无产阶级怎样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采用“消灭”还是“扬弃”,这个动词关系无产阶级掌权的途径,关系社会主义模式多样性的认定,也关系无产阶级掌权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共产党宣言》中有关无产阶级对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应当采取何种手段,是“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显得十分关键。译词之争所反映的是不同版本的社会主义,属于模式之争,符合十一届六中全会历史决议要求。

胡德平200112月发表在《民营经济内参》上的文章,把“消灭”还是“扬弃”的译词,上升到“鉴别两种社会主义的一块试金石”的高度,并且以此为题,以十分肯定的语言指出:《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中文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中文“扬弃”的意思,但绝无“消灭”的语意。

2002年,董辅礽发表在《经济导报》上的《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一文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富有说服力。董先生是这样说的:——2000年,我查看了手头一本汉语注释的德文《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汉译中有一句非常有名、引用很广的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德文原文是“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该书的后面附有德文的汉译注释。Aufhebung是个动名词,其动词为Aufheben,书中用汉语注释为“保留、保持、废除”,恰恰没有“消灭”这个意思。而在《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译作“消灭”一词的德语词除aufheben外,还有几个,即aufb ren(英语可写作aufhoeren)停止,abshaffen废除、消灭,beiseitigen消除、消灭,vernichten毁灭、消灭,wegfallen废止、取消、消灭。为了使自己弄明白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我曾在2000年在一次与德国朋友埃林及见面中专门向他请教。当时,埃林只是说这几个词在语意上有轻重不同。我想到aufheben这个词有相互矛盾的词意,可能是黑格尔常用的我国译作“扬弃”的那个词。一查果然如此。这样,上述问题就释然了。原来,在汉译《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准确地说应译作“扬弃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用字是很严格的,在《共产党宣言》中在表述“消灭”的意思的许多地方都不用“aufheben”,而用上述其他几个德文词,只有在谈到私有制一般(而非特殊的私有制,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时,专门用“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因为“私有制一般”不是被消灭,而是被扬弃。可见他们用aufheben这个词是很有讲究的。联系到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谈到股份公司中关于社会资本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的扬弃,也可说明,他们的原意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冯契、徐孝通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中在解释“扬弃”一词时,编者把aufheben解释为抛弃、保留、发扬、提高、辩证地否定、否定与肯定双重含义,并引用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的解释:Aufhebung“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止”,“既被克服,又被保存”,可见把“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译作“消灭私有制”是不对的,应该译作“扬弃私有制”。只有用辩证思维才能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一重要思想。已故董先生治学严谨,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十九年前的研究所用版本权威,本人掌握英、德两门外语便于准确解读原著,对“扬弃”而非“消灭”的理解客观公正,观点无懈可击。

2000年,俄罗斯《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发表文章认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那个关于“消灭私有制”的问题,在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可以看出,中俄学者的观点高度一致,不谋而合,忠于原著!

《炎黄春秋》2010年第四期刊登了张殿清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标题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观点,无须再做解释。

笔者整理了《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德文“aufheben”一词的中文翻译时间表:迄今经过将近一个世纪以来有过多种表述,但并没有随便给人扣上政治帽子,翻译家们还是平等相待的。1920年,陈望道依托日文版、参照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译为“废止”。这是恩格斯亲自校订的版本,使用了“Abolition”一词,Abolition意思是“废除、废止、撤销、取消”。abolition是由动词abolish派生的名词,是正式用词,基本意思与abolish(废除)相同,指“废除;取消”的行为或“废除、取消”后的状态。英语“abolition”也没有“消灭”的解释。“废除、废止、撤销、取消”等表述,毕竟不同于“消灭”。“消灭”的暴力色彩浓厚。陈望道翻译的是“废止”,并没有表述为“消灭”。可以肯定,“废止”不是“消灭”。《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中文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扬弃”的意思,一词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所使用的是同一个德文词“aufheben”,中文译为“扬弃”,《资本论》第3卷中也是译的“扬弃”。在这句名言之前,《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里“废除”的俄语是“Отмена”,而不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共产党宣言》莫斯科1960年版,所使用的也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因此可以肯定:俄语的“废除”不是“消灭”。在这句名言之后紧接着一个自然段中,在回答资产阶级指责的罪名“消灭财产所有权”“消灭个人自由”时,接连两次使用了“Уничтожитъ”(消灭)一词。问题在于,俄语中“废除”和“消灭”分别是含义有别的两个词,中文为什么几度翻译为“消灭”,而在英语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所形成的思维方式,难道没有关系?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这种遗毒也会影响到经典著作关键词的翻译。

据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部《德汉词典》,查Aufhebung所有汉语释义,共有五条十四个(如捡起、保留、取消、废除、终止、抵消、逮捕、扬弃等)但是不含“消灭”意义。再查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有五条四十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同样没有“消灭”(die outperish)的含义。

可见,从德文翻译过去的英语“Abolition”一词并没有“消灭”的解释。有人把英语的Abolition(废除、废止、撤销、取消),按照自己的想法指认为“消灭”,缺乏依据,无法认同。

再来看看中文词源也许有助我们的探讨。《词源》指出,“灭”者尽也,绝也,断也,极也,是极致的行为。可见,“消灭”的含义在于“灭”。“扬弃”则不同,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思辨性的,是事物变化发展的辩证规律范畴。扬弃,汉语词语,指抛弃、放弃,也指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既抛弃又保留、既克服又继承的关系。扬弃,基本解释为:哲学上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重在“先扬后弃”“又扬又弃”。丁弘先生的文章指出,对照现实生活,“扬弃”一词准确地反映了对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应取的态度。

(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应当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

笔者曾经在《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文中介绍过于光远先生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认为把“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是于光远的一大功劳。于光远在《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发表《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纠正了一个重大误译。在对“社会所有制”的认识上,我国20世纪70年代将“社会所有制”误译为“公有制”,与《资本论》德文原版、英译本、俄译本等权威版本一致认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相悖。直到90年代初,由于光远所作重大考证发现的、被中央编译局认可的,并作为马恩著作最新译本依据的“社会所有制”概念,终于取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2009年出版的载有《资本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上所使用的就是“社会所有制”,终于恢复了准确译文。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译文,不仅《资本论》德文版原词指的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而不是“公有制”,英译本也和德文版保持一致。笔者查考了《资本论》俄文版,发现用的也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Общественная Собствнностъ)。“Общественная”一词依次含有社会性、团体性、公益性、社会的、社会中的、公共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一词,无论是《资本论》德文原版,还是英文版、俄文版等版本,所体现的含义高度一致,唯有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译为“公有制”,显得缺乏依据,这与文革“左倾”思维占主导不无关系,进一步助长了“斯大林所有制教条”,似乎为快速贯彻落实“不断革命”和“两个决裂”又找到了“依据”!受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的影响,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同样译成了“公有制”(第826页),1987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德文第一版译文也译成了“公有制”(第731页)。笔者查证发现,早年的《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1948年光华书店版,所使用的正是“社会所有制”,忠实于原著。“社会所有制”,正是“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的实证。

于光远考证认为: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这是马克思所肯定了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最后一段中的文字:“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比起那种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自然不可比拟地是一个更为持久、更为残忍、更为困难的过程。”这里于光远没有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本,因为在全集本中把德文中的社会所有制译成了公有制。这一段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用了。1959年三联书店出版的吴黎平从英译本翻译过来的《反杜林论》,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用的那个词准确译成“社会化财产”。可惜在1974年作者重新出版时放弃了自己准确的译文,改成了《全集》版对《资本论》的译文,还把《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成社会所有制的地方都与《全集》版取得一致,改为公有制即公共所有制。于光远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把马克思著作中用的两个德语词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Gemeinschaftlicheigentum作为同一个中文词“公有制”来翻译(注:英译本把这两个词分别译成Social ownershipCommon ownership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全集》本反而不如郭、王和吴黎平早年的翻译。这个名词与我国当前的这场改革和改革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的研究有关,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翻译问题,关系到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因此是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给予改正的误译。

三、走出反思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是一项富有意义而且极为重要的工作

2019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翻译,对于高举马列主义大旗的大党大国来说,关系着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定位、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领全党全民建设社会主义朝着共产主义目标前进的伟业,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忠实于原著是最为基础的要求。尤其是关键词翻译得忠于原著,就会利党利国;反之,就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甚至于有时,误译还会带来误国后果!现在,翻译家已经证实,“大跃进”(俄文为Болъщой скачок)和“人民公社”(Наротная комуна)两个专用名词是生造的。1958年苏联驻华大使尤金是马克思主义著名哲学家,将Болъщой скачок和Наротная комуна两个新名词带回苏联,同苏共领导研究后认为,马克思主义辞典中是找不到的。“大跃进”失败了,“人民公社”解散了,历史已经做了证伪。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者首先应当是忠诚的翻译家

翻译需要翻译者认准一个目标,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不管东西南北风”“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劲头,不受“宁左勿右”惯性思维影响,不慕权高勿拜金,最好暂时“离群索居”,心思只有准确翻译,只想着忠实于原著就是为崇高的事业奋斗,这是关系到完整准确理解马克思原著中的每一个概念及理论的大事,是关系共产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因此以为翻译家要求做到“四不”:不可随意编织,不可凭想当然,不能轻信传言,不能用今人意图去“套译”。但是,近年有人随意编造:“消灭”和“扬弃”只有德语和俄语中是同一个词;有人说俄语词汇中没有“扬弃”只有“消灭”;也有人认为“废止”就是“消灭”;还有人说“消灭”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所有这些武断在验证清楚以前,都不可轻信。

看看“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史还是有助于弄清原委的。继陈望道之后,1938年成仿吾徐冰译为“废除”;1938年郭大力王亚南在《资本论》第3卷中译为“扬弃”;1943年秦邦宪(博古)译为“消灭”;1954年开始,编译局依托德文原版、参照俄文版翻译马恩全集,译为“消灭”;1972年仍然译为“消灭”。上述关于德文“aufheben”一词的翻译时间表昭示我们:精通日、英两种文字的汉语语言学家陈望道,使用的是“废止”,语意接近“扬弃”,所参照的英文版所使用的是“Abolition”(废止),并没有用藉助暴力手段的“消灭”一词。精通德语的学者郭大力、王亚南首先译为“扬弃”,根本上有别于“消灭”。博古首先译为“消灭”,也许与他的一段苏联生涯有关,他亲眼目睹了那里“消灭”私有制、赶走资本家的大规模实验。与此可以形成参照的就是马恩全集俄文版,按照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德文“aufheben”一词被翻译成了“消灭”。那时候俄语中并没有与德语“aufheben”一词相对应的词,但是被选择了与暴力手段相匹配的动词“消灭”“Уничтожитъ”。外文出版社俄汉对照本1950年版《共产党宣言》中使用的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系“Уничтожитъ”的动名词。经查,《俄汉大辞典》中“Уничтожитъ”有两个含义:一指歼灭、消灭、毁灭、击灭;二指使作废、撤销、废止。两种含义前者的火药味浓烈。“文革”中我国译成“消灭”,俨然成为少数坏人鼓动超前推行“两个最彻底的决裂”、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大肆毁灭“小生产”的一个“理论依据”。笔者查悉,当代俄语中也有“扬弃”意义的词即Отбросъте его。其动词“Отбросътъ”俄语含义依次为:掷开、抛开、扔开、抛到一边去,解读为“扬弃”很是贴切。笔者因此以为,翻译成“扬弃”的,多是专家学者;翻译成“消灭”的,来自前苏联及其影响,在我国“文革”中又被一些人利用了,不能不说与“斯大林模式”有关,局限于译者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经笔者查阅,俄文版《资本论》第3卷其中德文“aufheben”一词翻译成了“Уничтожающее”(消灭)。

再来看看自从《共产党宣言》问世以来一百七十年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历程的确是在不断地被“扬弃”。资本主义私人企业发展为股份制企业即公司制企业,股份公司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马克思18584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深刻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及其一切矛盾。”作为股份制的高级形态,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导向共产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沿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一个半世纪以来现代企业发展史的逻辑就是这样在不断证明马克思的准确判断。无产阶级掌权后,要是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力用暴力手段加以“炸毁”消灭,那么最终遭受损失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生活水平遭到伤害的是全国人民!

(三)改变误译所带来的后果需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

    如果说,“法权”分别改为“权利”和“法”,带有更多学术性,因此通过编译局在权威大众媒体发文改变对“法权”的认识,还比较容易的话,那么要把“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从几十年来似乎天经地义已经家喻户晓,扭转到“社会主义就是社会所有制”的认识上,则并非易事,因为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两者含义有着重大差别。经过于光远纠正后,新版马恩全集和文集都已经改译为“社会所有制”。但是,要从书本走向全社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以为,这就需要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从多个环节入手,关键在于各级干部首先需要统一思想认识,进而带动全党全国人民转变观念。这就需要开展多层次的理论宣传教育工作,诸如运用学习马克思原著、理论研讨活动、党政干部培训、权威论坛、发表定调文章、宣讲报告、进入教科书等,这是一项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这里,大学里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各级党校,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笔者坚信,“社会主义就是社会所有制”的马克思主义重要基本原理,从经典原著到亿万人心,终究是会得到公认的。“不信东风唤不回”!
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几个经典著作翻译词
发行时间:2023-04-15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

总书记2016517日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要求学界:大胆探索,开展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这一重要讲话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方向。遵照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本文讨论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几个经典著作翻译词,敬请专家学者不吝批评指正。

邓小平曾经指出:什么是社会主义,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其中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核心问题。一百年来,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留下了许多经验教训,其中有些经典著作翻译词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影响不可小视,有几个翻译词显得尤其敏感。

一、几个经典译词之争

(一)从资本主义私有制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所有制?

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所有制,能不能来个“一刀切”?过渡阶段有没有必要保留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以及集市贸易、个体经营户?它们对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所发挥的作用是正面积极的,还是反面消极的?“文革”中少数坏人打着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幌子,热衷于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消灭个体经营户,热衷于搞“穷过渡”等,这种企图超前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恶行,所带来的是国弱民穷的恶果。这里就涉及马克思著述中“资产阶级法权”一词的翻译。

(二)社会主义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

曾经成为天经地义的是:消灭私有制、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似乎成为不容许讨论的理论禁区。这里,涉及到这样的理论问题:共产,即建立单一公有制社会,这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言,是目的还是手段?共产党是不是专搞“共产”的党?共产主义同共产是不是同一个意思?为了建立单一公有制,是不是可以不顾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不择手段?同样是多元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形式,同社会主义阶段的实现形式,有没有区别?同样是公有制主体,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同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主体,两个“主体”之间有没有区别?无疑,对公有制的理解,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必然涉及到关键词“公有制”的翻译。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没有区别?

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采取“消灭”“炸毁”,还是“扬弃”“重建”?前者倾向暴力手段,后者主张市场办法。这里的手段之争,也与动词“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相关联。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占有工厂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逻辑关系呢?这与公有制一般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传统观念所理解的是:公有制同个人所有制利益之间二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够格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所有制利益需要占多大比重才合适呢?曾经,我们把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符合马克思原意的所有制实践,如社会所有制、保留家庭副业、宅旁园地、郊外自留地、允许雇工经营等,一概作为“修正主义”“资本主义复辟”的“证据”加以批判,以至于事实被歪曲,理论被搞乱,进一步影响所有制结构的恶性变化。社会主义从“不够格”到“够格”,以消除封建旧痕迹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机制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指出:相对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这个过程要“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三多”,是包含深刻理论的伟大真理,绝非文学排比句所能解释。

从个人所有制到社会所有制的演变过程无疑是漫长而艰苦的。因此可以肯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一个重要译词。从一百五十年前断言资本主义“行将灭亡”到今天还有生命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如农业大机器生产力显著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如中国、高于过渡时期国家如越南等的事实表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长期艰苦的事业,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时间是用“世纪”计量的。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相对于从资本主义大生产转化为社会主义大生产,消除封建旧痕迹的变化过程,更要“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是更加需要用“世纪”加以计量的,也许需要更多的“n”世纪,邓小平所设想的“一百年”,可以理解为至少“一百年”并不为过。人生不过百年,能够预测看得清楚的不过百年。百年以后的情况,党的十五大把进入共产主义的时间表,表述为需要经过甚至“几十代人的持续努力”——成为千年概念。十八大、十九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经历的时间,表述为“长时期”,隐去数量词“一百年”的表述——党的集体智慧预料实际所需时间也许会经历更长时间,2017年党章做了弹性表述“上百年”,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离建立“社会所有制”还有相当路程。

二、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体现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还是“权利”?

1958年张春桥的文章《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尽管论题把法权说成“思想”上的“旧痕迹”加以批判,既不合逻辑,也远离马列原意,倒是印证了作者没有读懂《哥达纲领批判》《国家与革命》这样基本的马列著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分明是一个将在长时期内“不可避免的”存在的重要原则,而在张春桥的文章里竟然成了思想类贬义词!经转载后,其恶劣影响迅速得到扩张。“文革”中,“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又被张春桥等利用来批判私有制,一时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等同于消灭小私有制,俨然作为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取消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消灭个体经营户、“地下工厂”,推行“穷过渡”,进而企图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依据”,结果是向单一公有制又强行闯进了一步。这里所说的“法权”,马克思著述中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出自《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原意是指按劳分配中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仍然是商品交换中所通行的那个原则,即“资产阶级法权”。“法权”被冠以“资产阶级”,并不指该原则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而是指迄今的发达商品经济是处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比之于封建特权,是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之所以被利用来攻击当时所存在的八级工资制、商品交换等现实经济状况,与“法权”一词的翻译有一定关系。德文“Recht”一词包括有“法”和“权利”双重含义,俄语“npaвo”与其对应,同样具有双重含义,其意义具体所指需视上下行文而定,有时作为“法”,有时作为“权利”理解。但是,中文里并没有这样的对应词,于是翻译上创造出了“法权”新词予以弥补。《哥达纲领批判》1949年中译本表述为“法(权利)”(第16页),忠于原著。1965年译为“法权”,新编的模糊新词因此被人做出不恰当利用。1977年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经过研究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一词,德文是“recht”,俄文是“npaвo”,可以分别指“法”或“权利”;译为“法权”不能确切地表达其涵义,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定权利”“合法权利”,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从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英译本和日译本都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英译本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法或权利。197712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一译名,争论终于有了权威定论。

(二)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手段是采用“消灭”还是“扬弃”?

无产阶级怎样对待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采用“消灭”还是“扬弃”,这个动词关系无产阶级掌权的途径,关系社会主义模式多样性的认定,也关系无产阶级掌权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共产党宣言》中有关无产阶级对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应当采取何种手段,是“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显得十分关键。译词之争所反映的是不同版本的社会主义,属于模式之争,符合十一届六中全会历史决议要求。

胡德平200112月发表在《民营经济内参》上的文章,把“消灭”还是“扬弃”的译词,上升到“鉴别两种社会主义的一块试金石”的高度,并且以此为题,以十分肯定的语言指出:《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中文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中文“扬弃”的意思,但绝无“消灭”的语意。

2002年,董辅礽发表在《经济导报》上的《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一文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富有说服力。董先生是这样说的:——2000年,我查看了手头一本汉语注释的德文《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汉译中有一句非常有名、引用很广的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德文原文是“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该书的后面附有德文的汉译注释。Aufhebung是个动名词,其动词为Aufheben,书中用汉语注释为“保留、保持、废除”,恰恰没有“消灭”这个意思。而在《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译作“消灭”一词的德语词除aufheben外,还有几个,即aufb ren(英语可写作aufhoeren)停止,abshaffen废除、消灭,beiseitigen消除、消灭,vernichten毁灭、消灭,wegfallen废止、取消、消灭。为了使自己弄明白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我曾在2000年在一次与德国朋友埃林及见面中专门向他请教。当时,埃林只是说这几个词在语意上有轻重不同。我想到aufheben这个词有相互矛盾的词意,可能是黑格尔常用的我国译作“扬弃”的那个词。一查果然如此。这样,上述问题就释然了。原来,在汉译《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准确地说应译作“扬弃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用字是很严格的,在《共产党宣言》中在表述“消灭”的意思的许多地方都不用“aufheben”,而用上述其他几个德文词,只有在谈到私有制一般(而非特殊的私有制,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时,专门用“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因为“私有制一般”不是被消灭,而是被扬弃。可见他们用aufheben这个词是很有讲究的。联系到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谈到股份公司中关于社会资本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的扬弃,也可说明,他们的原意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冯契、徐孝通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中在解释“扬弃”一词时,编者把aufheben解释为抛弃、保留、发扬、提高、辩证地否定、否定与肯定双重含义,并引用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的解释:Aufhebung“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止”,“既被克服,又被保存”,可见把“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译作“消灭私有制”是不对的,应该译作“扬弃私有制”。只有用辩证思维才能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一重要思想。已故董先生治学严谨,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十九年前的研究所用版本权威,本人掌握英、德两门外语便于准确解读原著,对“扬弃”而非“消灭”的理解客观公正,观点无懈可击。

2000年,俄罗斯《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发表文章认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那个关于“消灭私有制”的问题,在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可以看出,中俄学者的观点高度一致,不谋而合,忠于原著!

《炎黄春秋》2010年第四期刊登了张殿清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标题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观点,无须再做解释。

笔者整理了《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德文“aufheben”一词的中文翻译时间表:迄今经过将近一个世纪以来有过多种表述,但并没有随便给人扣上政治帽子,翻译家们还是平等相待的。1920年,陈望道依托日文版、参照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译为“废止”。这是恩格斯亲自校订的版本,使用了“Abolition”一词,Abolition意思是“废除、废止、撤销、取消”。abolition是由动词abolish派生的名词,是正式用词,基本意思与abolish(废除)相同,指“废除;取消”的行为或“废除、取消”后的状态。英语“abolition”也没有“消灭”的解释。“废除、废止、撤销、取消”等表述,毕竟不同于“消灭”。“消灭”的暴力色彩浓厚。陈望道翻译的是“废止”,并没有表述为“消灭”。可以肯定,“废止”不是“消灭”。《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一词用的是德文“aufheben”,它的意思,中文为“停止”“废止”“废除”,也有“扬弃”的意思,一词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所使用的是同一个德文词“aufheben”,中文译为“扬弃”,《资本论》第3卷中也是译的“扬弃”。在这句名言之前,《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里“废除”的俄语是“Отмена”,而不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共产党宣言》莫斯科1960年版,所使用的也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因此可以肯定:俄语的“废除”不是“消灭”。在这句名言之后紧接着一个自然段中,在回答资产阶级指责的罪名“消灭财产所有权”“消灭个人自由”时,接连两次使用了“Уничтожитъ”(消灭)一词。问题在于,俄语中“废除”和“消灭”分别是含义有别的两个词,中文为什么几度翻译为“消灭”,而在英语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所形成的思维方式,难道没有关系?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这种遗毒也会影响到经典著作关键词的翻译。

据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部《德汉词典》,查Aufhebung所有汉语释义,共有五条十四个(如捡起、保留、取消、废除、终止、抵消、逮捕、扬弃等)但是不含“消灭”意义。再查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有五条四十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同样没有“消灭”(die outperish)的含义。

可见,从德文翻译过去的英语“Abolition”一词并没有“消灭”的解释。有人把英语的Abolition(废除、废止、撤销、取消),按照自己的想法指认为“消灭”,缺乏依据,无法认同。

再来看看中文词源也许有助我们的探讨。《词源》指出,“灭”者尽也,绝也,断也,极也,是极致的行为。可见,“消灭”的含义在于“灭”。“扬弃”则不同,它是一种理念,一种思辨性的,是事物变化发展的辩证规律范畴。扬弃,汉语词语,指抛弃、放弃,也指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既抛弃又保留、既克服又继承的关系。扬弃,基本解释为:哲学上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重在“先扬后弃”“又扬又弃”。丁弘先生的文章指出,对照现实生活,“扬弃”一词准确地反映了对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应取的态度。

(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应当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

笔者曾经在《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文中介绍过于光远先生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认为把“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是于光远的一大功劳。于光远在《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发表《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纠正了一个重大误译。在对“社会所有制”的认识上,我国20世纪70年代将“社会所有制”误译为“公有制”,与《资本论》德文原版、英译本、俄译本等权威版本一致认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相悖。直到90年代初,由于光远所作重大考证发现的、被中央编译局认可的,并作为马恩著作最新译本依据的“社会所有制”概念,终于取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2009年出版的载有《资本论》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上所使用的就是“社会所有制”,终于恢复了准确译文。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译文,不仅《资本论》德文版原词指的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而不是“公有制”,英译本也和德文版保持一致。笔者查考了《资本论》俄文版,发现用的也是“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Общественная Собствнностъ)。“Общественная”一词依次含有社会性、团体性、公益性、社会的、社会中的、公共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社会的所有制”,或“社会化财产”一词,无论是《资本论》德文原版,还是英文版、俄文版等版本,所体现的含义高度一致,唯有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译为“公有制”,显得缺乏依据,这与文革“左倾”思维占主导不无关系,进一步助长了“斯大林所有制教条”,似乎为快速贯彻落实“不断革命”和“两个决裂”又找到了“依据”!受中译《全集》本1972年版的影响,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同样译成了“公有制”(第826页),1987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德文第一版译文也译成了“公有制”(第731页)。笔者查证发现,早年的《资本论》郭大力、王亚南译本1948年光华书店版,所使用的正是“社会所有制”,忠实于原著。“社会所有制”,正是“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的实证。

于光远考证认为: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这是马克思所肯定了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最后一段中的文字:“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比起那种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自然不可比拟地是一个更为持久、更为残忍、更为困难的过程。”这里于光远没有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本,因为在全集本中把德文中的社会所有制译成了公有制。这一段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用了。1959年三联书店出版的吴黎平从英译本翻译过来的《反杜林论》,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用的那个词准确译成“社会化财产”。可惜在1974年作者重新出版时放弃了自己准确的译文,改成了《全集》版对《资本论》的译文,还把《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成社会所有制的地方都与《全集》版取得一致,改为公有制即公共所有制。于光远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把马克思著作中用的两个德语词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Gemeinschaftlicheigentum作为同一个中文词“公有制”来翻译(注:英译本把这两个词分别译成Social ownershipCommon ownership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全集》本反而不如郭、王和吴黎平早年的翻译。这个名词与我国当前的这场改革和改革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的研究有关,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翻译问题,关系到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因此是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给予改正的误译。

三、走出反思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是一项富有意义而且极为重要的工作

2019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翻译,对于高举马列主义大旗的大党大国来说,关系着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定位、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领全党全民建设社会主义朝着共产主义目标前进的伟业,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忠实于原著是最为基础的要求。尤其是关键词翻译得忠于原著,就会利党利国;反之,就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甚至于有时,误译还会带来误国后果!现在,翻译家已经证实,“大跃进”(俄文为Болъщой скачок)和“人民公社”(Наротная комуна)两个专用名词是生造的。1958年苏联驻华大使尤金是马克思主义著名哲学家,将Болъщой скачок和Наротная комуна两个新名词带回苏联,同苏共领导研究后认为,马克思主义辞典中是找不到的。“大跃进”失败了,“人民公社”解散了,历史已经做了证伪。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者首先应当是忠诚的翻译家

翻译需要翻译者认准一个目标,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不管东西南北风”“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劲头,不受“宁左勿右”惯性思维影响,不慕权高勿拜金,最好暂时“离群索居”,心思只有准确翻译,只想着忠实于原著就是为崇高的事业奋斗,这是关系到完整准确理解马克思原著中的每一个概念及理论的大事,是关系共产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因此以为翻译家要求做到“四不”:不可随意编织,不可凭想当然,不能轻信传言,不能用今人意图去“套译”。但是,近年有人随意编造:“消灭”和“扬弃”只有德语和俄语中是同一个词;有人说俄语词汇中没有“扬弃”只有“消灭”;也有人认为“废止”就是“消灭”;还有人说“消灭”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所有这些武断在验证清楚以前,都不可轻信。

看看“消灭”还是“扬弃”的翻译史还是有助于弄清原委的。继陈望道之后,1938年成仿吾徐冰译为“废除”;1938年郭大力王亚南在《资本论》第3卷中译为“扬弃”;1943年秦邦宪(博古)译为“消灭”;1954年开始,编译局依托德文原版、参照俄文版翻译马恩全集,译为“消灭”;1972年仍然译为“消灭”。上述关于德文“aufheben”一词的翻译时间表昭示我们:精通日、英两种文字的汉语语言学家陈望道,使用的是“废止”,语意接近“扬弃”,所参照的英文版所使用的是“Abolition”(废止),并没有用藉助暴力手段的“消灭”一词。精通德语的学者郭大力、王亚南首先译为“扬弃”,根本上有别于“消灭”。博古首先译为“消灭”,也许与他的一段苏联生涯有关,他亲眼目睹了那里“消灭”私有制、赶走资本家的大规模实验。与此可以形成参照的就是马恩全集俄文版,按照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德文“aufheben”一词被翻译成了“消灭”。那时候俄语中并没有与德语“aufheben”一词相对应的词,但是被选择了与暴力手段相匹配的动词“消灭”“Уничтожитъ”。外文出版社俄汉对照本1950年版《共产党宣言》中使用的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系“Уничтожитъ”的动名词。经查,《俄汉大辞典》中“Уничтожитъ”有两个含义:一指歼灭、消灭、毁灭、击灭;二指使作废、撤销、废止。两种含义前者的火药味浓烈。“文革”中我国译成“消灭”,俨然成为少数坏人鼓动超前推行“两个最彻底的决裂”、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大肆毁灭“小生产”的一个“理论依据”。笔者查悉,当代俄语中也有“扬弃”意义的词即Отбросъте его。其动词“Отбросътъ”俄语含义依次为:掷开、抛开、扔开、抛到一边去,解读为“扬弃”很是贴切。笔者因此以为,翻译成“扬弃”的,多是专家学者;翻译成“消灭”的,来自前苏联及其影响,在我国“文革”中又被一些人利用了,不能不说与“斯大林模式”有关,局限于译者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经笔者查阅,俄文版《资本论》第3卷其中德文“aufheben”一词翻译成了“Уничтожающее”(消灭)。

再来看看自从《共产党宣言》问世以来一百七十年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历程的确是在不断地被“扬弃”。资本主义私人企业发展为股份制企业即公司制企业,股份公司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马克思18584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深刻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及其一切矛盾。”作为股份制的高级形态,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导向共产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沿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一个半世纪以来现代企业发展史的逻辑就是这样在不断证明马克思的准确判断。无产阶级掌权后,要是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力用暴力手段加以“炸毁”消灭,那么最终遭受损失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生活水平遭到伤害的是全国人民!

(三)改变误译所带来的后果需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

    如果说,“法权”分别改为“权利”和“法”,带有更多学术性,因此通过编译局在权威大众媒体发文改变对“法权”的认识,还比较容易的话,那么要把“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从几十年来似乎天经地义已经家喻户晓,扭转到“社会主义就是社会所有制”的认识上,则并非易事,因为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两者含义有着重大差别。经过于光远纠正后,新版马恩全集和文集都已经改译为“社会所有制”。但是,要从书本走向全社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以为,这就需要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从多个环节入手,关键在于各级干部首先需要统一思想认识,进而带动全党全国人民转变观念。这就需要开展多层次的理论宣传教育工作,诸如运用学习马克思原著、理论研讨活动、党政干部培训、权威论坛、发表定调文章、宣讲报告、进入教科书等,这是一项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这里,大学里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各级党校,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笔者坚信,“社会主义就是社会所有制”的马克思主义重要基本原理,从经典原著到亿万人心,终究是会得到公认的。“不信东风唤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