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以促进经济平稳与健康发展。
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意见》表示政府年度采购项目不少于总额18%的份额将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同时,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在积极解决融资难题方面,《意见》要求用足用好2012年安排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1亿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比重和规模。并鼓励设立地方性准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设立再担保机构,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予以贴息或奖励,以帮助企业开创多渠道的融资途径。
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意见》提出将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工程,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明确将扩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面,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和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扶持,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列入市级节能项目的财政奖励标准从每吨250元标准煤提高到每吨500元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800元的奖励,对新建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