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并在通知中发布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指南。
通知指出,通过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的实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部门工作水平。
通知规定,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二、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三、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四、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五、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对已获得部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