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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章程
发行时间:2021-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是由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城镇集体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上级监管部门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联社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坚持集体企业开放、合作、共赢的改革方向,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实行开放办社。

第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联社的职能是:“指导、服务、维护、监督、协调”,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城镇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联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和所属单位城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所属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联社自愿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为其成员单位,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联社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商务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地址、注册资本

第九条  本联社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977号楼。

第十条  本联社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0000万元。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本联社党的建设,设立中共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履行对本联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党委设书记一名,可以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一名;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免。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四条  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成员单位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安排。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职责。本联社为工会和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本联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集体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本联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指导成员单位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等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宣传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制定本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做好推进成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支持制造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科技含量,并提供营销、技术、信息、培训、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共筑美好生活梦想的时代新风,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拓展城镇集体经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塑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职工队伍,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企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六)监督、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指导成员单位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依托本联社平台促进集体资产稳妥、规范、高效地流动整合,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建设,组织学习考察,开展学术活动、经验交流;依托本联社平台,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八)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九)完成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主动融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第六章  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各类城镇集体合作联社、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加入本联社,均须由理事会批准为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联社代表大会,对大会所审议的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社组织的社务活动;

(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与本联社管理,对本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六)申请退社。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本联社决议;

(二)完成本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向本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组织和职工的意见、要求;

(四)维护本联社组织整体利益,支持本联社工作;

(五)接受本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本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是本联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本联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本联社理事会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五)选举或免除本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成员单位中选举或推荐产生,也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每届代表任期五年。本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本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本联社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七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审理、批准相关组织申请入社、退社事项;

(五)本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必要时,可由本联社社务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为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选单数。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理事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上级任免(推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主任为本联社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社务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主任、特邀副主任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及与城镇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本联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本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六)指导成员单位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经上级任免(推荐),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任1人,经党委任免(推荐)设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可设成员单位监事、政府部门监事和专家监事。监事会成员实行届中替补、届满换届。成员单位监事、政府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本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积累的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本集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集体指本联社、各级联社和成员单位本身。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抵制各种形式的平调、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行为,并有权依法对被平调、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进行追索。

第四十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制约机制,健全资产管理机构,独立建账,尤其加强对资产处理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对集体资产经营者实行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有效运营。

第四十一条  成员单位依法撤销、解散,其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上级监管单位托管或归集,作为职工安置费用和改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所属集体资产,本联社对成员单位的集体资产负有指导、协调及监督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管理(服务)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或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主要用途:

(一)开展社务、服务活动费用;

(二)对外投资,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受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三)在本联社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学习考察、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在规定范围内的资金理财;

(五)其它支出。

第四十四条  成员单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执行国家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联社审计机构对本联社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章  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联社因无力继续经营、合并或者分立等需终止的,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提出终止的正式报告,经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社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报上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上海市市场监督局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代表大会授权归本联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授权本联社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下一次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  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及议事规则。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章程
发行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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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是由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城镇集体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上级监管部门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联社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坚持集体企业开放、合作、共赢的改革方向,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实行开放办社。

第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联社的职能是:“指导、服务、维护、监督、协调”,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城镇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联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和所属单位城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所属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联社自愿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为其成员单位,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联社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商务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地址、注册资本

第九条  本联社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977号楼。

第十条  本联社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50000万元。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本联社党的建设,设立中共上海新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履行对本联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党委设书记一名,可以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一名;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免。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四条  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成员单位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安排。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等职责。本联社为工会和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本联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集体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本联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指导成员单位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等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宣传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制定本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做好推进成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支持制造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科技含量,并提供营销、技术、信息、培训、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共筑美好生活梦想的时代新风,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化拓展城镇集体经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塑造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职工队伍,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企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六)监督、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指导成员单位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依托本联社平台促进集体资产稳妥、规范、高效地流动整合,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建设,组织学习考察,开展学术活动、经验交流;依托本联社平台,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八)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九)完成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主动融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第六章  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各类城镇集体合作联社、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加入本联社,均须由理事会批准为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联社代表大会,对大会所审议的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社组织的社务活动;

(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与本联社管理,对本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六)申请退社。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执行本联社决议;

(二)完成本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向本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组织和职工的意见、要求;

(四)维护本联社组织整体利益,支持本联社工作;

(五)接受本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本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是本联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本联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本联社理事会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五)选举或免除本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成员单位中选举或推荐产生,也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每届代表任期五年。本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本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本联社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七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审理、批准相关组织申请入社、退社事项;

(五)本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必要时,可由本联社社务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为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选单数。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理事会办事机构的设置;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上级任免(推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主任为本联社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社务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主任、特邀副主任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及与城镇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本联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本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六)指导成员单位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经上级任免(推荐),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任1人,经党委任免(推荐)设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可设成员单位监事、政府部门监事和专家监事。监事会成员实行届中替补、届满换届。成员单位监事、政府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本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积累的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本集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集体指本联社、各级联社和成员单位本身。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抵制各种形式的平调、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行为,并有权依法对被平调、侵占、挪用的集体资产进行追索。

第四十条  本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制约机制,健全资产管理机构,独立建账,尤其加强对资产处理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对集体资产经营者实行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有效运营。

第四十一条  成员单位依法撤销、解散,其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上级监管单位托管或归集,作为职工安置费用和改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所属集体资产,本联社对成员单位的集体资产负有指导、协调及监督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管理(服务)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或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主要用途:

(一)开展社务、服务活动费用;

(二)对外投资,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受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三)在本联社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学习考察、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在规定范围内的资金理财;

(五)其它支出。

第四十四条  成员单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执行国家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联社审计机构对本联社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章  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联社因无力继续经营、合并或者分立等需终止的,由本联社法定代表人提出终止的正式报告,经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社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报上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上海市市场监督局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代表大会授权归本联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授权本联社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下一次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  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及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