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韩国、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农业合作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合作社,可最大限度地集中优势资源,通过统一的调配和整合,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得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等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很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特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农业合作社良性循环模式。从美国、韩国和印度的实际生产水平和合作社发展情况,结合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可以为完善中国现有的合作社制度寻找突破点。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分类及组成
(一) 美国 美国农业合作社起源于1867年爆发的第一次农业危机。起初,政府认为合作社限制了贸易的联合,因而对其予以抵制。在随后的30年时间里,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发生了转变。1922年通过《帕尔·沃尔斯太德法》后,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流行推广。
在美国以农业生产为主导的组织形式,有合作社和农协2种。农协的数量是根据各地的发展情况决定的,仅加利福尼亚州就有53个农协,并组成了农协联合会。与农协不同的是,合作社更多的是偏向于经济形式的行为,是以经济项目为基础实现集体合作的生产模式,合作社通过资源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种类繁多,覆盖各个层面,其中销售和加工服务型合作社1606个、物资供应服务型合作社1234个、服务型合作社(指专门从事一项服务项目的企业)389个等。目前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已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生产形式。
(二) 韩国 1961年7月29日韩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农业协同组合法》,韩国农业合作社由此开始。1969-1981年为调整阶段,1982年至今为成熟阶段。1999年9月7日韩国又颁布了第二部《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中关于农村金融的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随着农业合作社的逐步开展,韩国的农业发展逐渐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农业合作中央委员会是韩国全国性质的多地区合作的以发展该国农业经济为基础,以合作社为成员的组织,以保障合作社经济利益和有序地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第一要务。农业合作中央委员会设立有监事会,其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对合作社目前的财产和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以行政区域为界限进行划分的合作社也被称为州联合会,同一地区不允许出现2个以上的合作社,日常事务主要由社长和理事成员处理,如遇特殊状况,可及时召开临时大会,并根据会议决议处理相应的问题。基层合作社分社员和准社员,社员就是居住在该地区的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而准社员一般是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准社员入会需缴纳入社金。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合作社收益,还可以通过准社员的社会渠道和资本进行经济项目的开发,对发展农村和农业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 印度 印度农业合作社起源于1904年,目前全国共有各种类型农业合作社52.8万个,入社成员高达2.29亿个,总运营资本286.643亿卢比(100印度卢比约合11.59元人民币,2013),覆盖全国100%的村庄,67%的农户。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印度农业生产最基本的形式,对印度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印度农业合作社由全国合作社联盟和地方农业合作社构成,且合作社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销售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等4大类。信贷合作社是印度农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经济合作组织,全印度大约有9.8万个农业信用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分为中央银行、邦立合作社和农村初级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为印度农业生产提供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社员和政府的拨款、公众存款和银行贷款。农业销售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所需的生产资料,比如种子、化肥和农药等,还进行农业初级产品的推销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业务,在印度各联邦有53个销售联盟。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统一规划,联合多家农户进行联合生产,农民按天领取工资,按照产出总量和劳动性质等进行赢利的分红。农业服务合作社以村为单位建立,提供生产、加工、销售和加工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开展新技术方面的推广工作。除上述主要的农业合作社之外,还有很多从事单一农业品服务的农业合作社,比如奶业合作社、耕种和灌溉合作社、制糖合作社和渔业合作社等。
二、国外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一) 美国
1. 合作社产品生产销售集中化。农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作物种类繁多,但是主要集中在生产区域化程度高的地方,因此逐渐形成了集群化生产。纽约州、华盛顿州和密歇根州生产的农产品占全国农产品的70%,农产品的交易量占全美的98.5%。农业合作社通过和经销商的交易,将农产品运往各大城市的交通枢纽,78.5%的农产品都是由配送站通过合作社运往交易地,逐渐形成了大量的农产品交易集散地。
2. 市场自由化发展模式。市场交易主要还是以拍卖和代理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使农产品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而且这种方式能够减少中间环节,极大地降低成本,也为产品的销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农产品交易的过程中,相应第三方服务型企业也得到了有序的发展,例如运输业和加工企业等发展尤为迅速。市场自由化发展模式为美国农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自下而上的组织模式。美国的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受到政府相关农业部门的监督,资本来自于合作社的社员,而不是外部的投资者,一旦合作社出现失败,社员的损失仅限于投资合作社的部分。合作社的盈利分红,是按照当年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的额度进行计算,有效地促进了社员的积极性。在进行分红的同时,需要交纳一定的税款,根据合作社的生产销售和盈利规模,交纳的所得税从15%-39%不等。
(二) 韩国
1. 农业合作社的金融地位。韩国没有农业银行,相应的也就无法进行农业方面的金融服务。农业合作社在政府的授权下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有办理社员的存取款、发放债券、受理国家对于农业方面的支持、引进国外的资本和农业保险等主要业务。合作社在资金支持下可以开展更多的服务项目,建立自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物流企业,不仅可以帮助农民直接销售农产品,还可以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收购,赋予其一定的附加产值之后,再依托物流的便利性把农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
2. 综合化服务。农业合作社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服务,如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设施公共利用、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这种综合化的生产模式仅适用于还未实现高度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情况。随着现代化农业的推进,建立专业型合作社便成为发展的重点。
3. 自上而下的组织模式。韩国农业合作社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地发展,其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农业合作中央委员会之后,再建立相应的区域性、地方性合作社,大部分资金都由政府进行投入。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抱定重视农业合作社就是重视农民、扶持农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发展农业合作社事业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强国富民理念,并从法律保障、经济资助和税收政策上给予积极有效的扶持。随着社员文化程度和思想觉悟的提高,政府逐渐放松对合作社的管理,逐步实现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化经营。
(三) 印度
1. 民主化管理模式。印度农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采取的是民主的管理方式,通过社员的选举来进行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以及决定合作社的代表和管理机构。当资金需要扩充股本时,也会保证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保证合作社的相对独立性。合作社社员可以自由出入,加入合作社后,社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可通过入股的方式参与到项目的开发,除支持合作社的运营成本外,其余收益都按照份额进行分红。
2. 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印度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包括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业政府部门和农业教育科研系统以及涉农企业、农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和媒体等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社会为社员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同时立足于社区发展解决社员日常生产生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印度基本上已建立起组织较完备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多年来采用不同的农业技术服务方式,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服务项目。
3. 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农业合作社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经营的业务类型,有效地促使农业合作社向有序的方向发展。政府针对全国各地区农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开设加工厂等配套性服务,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合作社日常的管理中来。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三、国外农业合作社模式的对比分析
比较美国、韩国、印度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表1)。3国的政府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合作社在国内的政策制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模式属于市场推动型或者是自下而上发展模式。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经过从抵制到扶持的转变。美国的合作社组织职能较为狭窄,几乎都是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提供信贷、咨询、购销等方面的服务。而韩国和印度的合作社属于政府推动型或者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这种方式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重。
四、国外农业合作社模式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以“三农”为主题文件的连续出台,说明中共中央对“三农”问题极大重视。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规范,这表明中国已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然而中国农业合作社在目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从国外的合作社发展中,可以得到以下思考。
(一)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在带给农业生产者利益之外,也促进了社会向均衡方向的发展。从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合作社运行机制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创新的,同时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增值业务,提高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作为美国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农业合作社打破了垄断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者的压榨,充分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者和政府之间的桥梁,推动着美国政府克服困难积极发展农业。中国农业合作社今后应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二) 韩国韩国农业合作社受到政府的统一管理,然而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区域内人口变化加剧,非农业人口和准社员的增多,加大了农业合作社工作的复杂性,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国际经济不景气,挫伤了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对农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中国要结合农业人口比重过大的实情,认真总结农业合作社开展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尽快出台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关注专业型合作社发展同时,也应关注以农村综合开发建设为特征的综合型合作社的发展。
(三) 印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印度现代农业的进步,极大地削弱了农业高利贷对农民资产的剥削,积极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扩大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更好地利用资金加速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大规模生产的进程,大幅度提高了印度的农业生产效率,从而提高了农民收入,降低了印度贫困人口的比例。但是印度的农业合作社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社员拖欠贷款、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善、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过大等问题。中国政府应通过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并加快现有金融体系的改革,放宽农业贷款的审核时间和还款期限,从而带动农业的全方位发展;由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自由化共同管理农业合作社,逐步探索农业合作社分红和资本积累的新模式,保证每个农民都可以获得相应的盈利和风险补偿,保障农业合作社的持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