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股权(股票)投资企业如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对股权(股票)投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具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颇为明显,较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实盈亏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映其实际税负;而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而应税所得率的适用则按其主营业务确定。
此外,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二是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