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把合作社界定为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建立了7500个供销合作社,社员439万人。

  1948年9月毛泽东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他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1949年3月5日,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系统地阐述党在全国胜利后的基本政策,其重点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这是毛泽东为中国集体经济勾画的第一幅蓝图。

  毛泽东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32~1433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毛泽东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有其背景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如果毛泽东主席当年能系统阅读马克思《资本论》等不朽著作,他老人家是不会把股份合作制敲定及“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改革开放后,工商部门一直坚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私营经济,他们可能受到了毛泽东原有观点的影响。党的十五大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对此,一些同志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持观望或不支持的态度,也可能受到了毛泽东原有观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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