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志红撰文指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我国农地经营制度、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改革举措。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权利配置架构中,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的内涵和外延,是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改革举措的前提;而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又是明确“三权”权能边界的关键。

    要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必须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土地经营权人转让、抵押等权能。承包地流转权利体系设置应当物权债权并存。样当事人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定类型和内容均为法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又可以通过租赁等债权行为灵活约定土地权利义务关系,以此回应丰富多彩的实践需求。但仍应当为当事人通过租赁等债权方式灵活约定土地承租权保留空间。

    具有物权地位的土地经营权,其设立和转让均需进行登记,以便取得物权变动效果,并获得对抗效力,登记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抵押和转让权能。承包农户也可选择以租赁等债权方式流转承包地,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租赁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权利体系的明晰性,在承包农户以租赁等债权性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场合,不宜再以“土地经营权”称呼承租方取得的权利,否则会带来区分“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和“债权性土地经营权”的困扰,建议称之为“土地承租权”。从而形成“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债权性土地承租权”这种物债并存的承包地流转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