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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合作银行
发布时间:2014-06-3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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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始于19世纪中叶。国外最早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由德国人雷发巽于1849年在莱茵地区创立的。在现今西方发达国家,合作金融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体现了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强大生命力。德国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其农村合作金融的模式主要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分为3个层次,呈单元金字塔状,因此也称其为单元金字塔式体制。第一层,即最底层是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这一层次又分为2类,一类是手工业信用合作社,通常称为舒尔茨信用合作或大众银行,另一类是雷发巽农业信用合作社。第二层是地区性的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级信用合作组织和各级合作银行都是依法注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无隶属关系

合作银行的资金构成。基层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所有;地区性的合作银行由基层信用合作社入股组成(也有一部分吸收外来股份),由基层信用合作社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的大部分资金由地区性合作银行提供,但政府为了表示对合作银行的支持,也参有一定的股份,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政府最高可参股25%

合作银行的经营业务。基层信用社的业务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包括结算业务、信用卡、证券、代理业务以及代办保险等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股东,也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地区合作银行主要是为基层信用社提供存放闲置资金的场所以及充当基层信用社融通资金的中介;运用现代化手段处理来自基层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内结算业务;支持基层信用社开展证券业务和国际业务,包括投资咨询、证券保管及对外业务咨询等。中央合作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合作银行系统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业务以及短期再融资、开发,提供各类金融产品,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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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合作银行
发布时间: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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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始于19世纪中叶。国外最早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由德国人雷发巽于1849年在莱茵地区创立的。在现今西方发达国家,合作金融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体现了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强大生命力。德国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其农村合作金融的模式主要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分为3个层次,呈单元金字塔状,因此也称其为单元金字塔式体制。第一层,即最底层是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这一层次又分为2类,一类是手工业信用合作社,通常称为舒尔茨信用合作或大众银行,另一类是雷发巽农业信用合作社。第二层是地区性的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级信用合作组织和各级合作银行都是依法注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无隶属关系

合作银行的资金构成。基层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所有;地区性的合作银行由基层信用合作社入股组成(也有一部分吸收外来股份),由基层信用合作社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的大部分资金由地区性合作银行提供,但政府为了表示对合作银行的支持,也参有一定的股份,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政府最高可参股25%

合作银行的经营业务。基层信用社的业务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包括结算业务、信用卡、证券、代理业务以及代办保险等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股东,也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地区合作银行主要是为基层信用社提供存放闲置资金的场所以及充当基层信用社融通资金的中介;运用现代化手段处理来自基层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内结算业务;支持基层信用社开展证券业务和国际业务,包括投资咨询、证券保管及对外业务咨询等。中央合作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合作银行系统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业务以及短期再融资、开发,提供各类金融产品,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