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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修订涉及的七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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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任大鹏撰文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是否应当修订,立足点在于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法律的需求,在于基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确定法律要实现的目标。要完善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需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是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一方面,现行法过于严格的同类农产品的限制,加大了合作社设立和运行的成本,限制了不同产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挤压了农民为主体举办的其它类型的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缺乏联合社的规范,使得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存在法律障碍。另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社会服务合作社等生产领域之外能不能适用该法,是法律修订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第二是门槛化问题。门槛化的问题的表现是在于合作社是不是要抬高设立门槛,合作社是不是应该自己去抬高成员加入的门槛。抬高门槛,比如会把弱小者淘汰出去,强势者去办合作社,会与合作社价值目标的背离越来越大。

第三是治理结构问题。首先应当强调合作社是一个自治组织,当前合作社中存在的大户控制问题、成员被代表的问题等,应该通过合作社自我规范来解决。此外,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从劳动合作越来越多的转向了要素合作。大户、公司在领办合作社时,从依赖农民的土地而吸收农民入社,转化成通过流转等方式获得土地而把小规模农民从合作社中剥离,或使出租、出让土地的农民在合作社中进一步被名义化。要素合作趋势逐步凸显,会导致合作社的治理权更加集中,这显然会对保护农民主体地位的立法价值构成损害。

第四是关于盈余分配制度的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了盈余60% 以上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但有人说这个比例忽视了资本在合作社的作用,忽视了资本的贡献者其实是合作社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的特性。是否修改该原则,要回归到我们的合作社价值目标上。如果要更多体现资本的话语权和资本利益,与合作社联合弱者的价值目标相悖。

第五是关于土地入股的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会涉及到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之间的冲突。土地转化成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必然要求股份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而不再是基于其成员身份形成的话语权。即使同为股份,由于现行法并没有赋予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充分的债务清偿能力,土地股与货币股之间也难以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六是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社。从立法的角度看,需要明确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是否存在本质性的、内在的差异。需要明确作为农村金融的表现形式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是金融业态,还是合作形态,进而明确是应由合作社法调整,还是由金融法律调整。

第七是关于扶持政策的问题。一般而言,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但从现实看,扶持合作社本质上是扶持了龙头企业和大户。因此,需要研究扶持措施如何更好贴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财政资金到底是用于标志性和示范性的合作社身上,还是保障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够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是确定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性问题。就税收优惠而言,农产品加工环节缺少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的很重要的因素。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更能体现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更为公平和有效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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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修订涉及的七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

日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任大鹏撰文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是否应当修订,立足点在于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法律的需求,在于基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确定法律要实现的目标。要完善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需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是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一方面,现行法过于严格的同类农产品的限制,加大了合作社设立和运行的成本,限制了不同产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挤压了农民为主体举办的其它类型的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缺乏联合社的规范,使得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存在法律障碍。另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社会服务合作社等生产领域之外能不能适用该法,是法律修订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第二是门槛化问题。门槛化的问题的表现是在于合作社是不是要抬高设立门槛,合作社是不是应该自己去抬高成员加入的门槛。抬高门槛,比如会把弱小者淘汰出去,强势者去办合作社,会与合作社价值目标的背离越来越大。

第三是治理结构问题。首先应当强调合作社是一个自治组织,当前合作社中存在的大户控制问题、成员被代表的问题等,应该通过合作社自我规范来解决。此外,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从劳动合作越来越多的转向了要素合作。大户、公司在领办合作社时,从依赖农民的土地而吸收农民入社,转化成通过流转等方式获得土地而把小规模农民从合作社中剥离,或使出租、出让土地的农民在合作社中进一步被名义化。要素合作趋势逐步凸显,会导致合作社的治理权更加集中,这显然会对保护农民主体地位的立法价值构成损害。

第四是关于盈余分配制度的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了盈余60% 以上按惠顾额返还的原则,但有人说这个比例忽视了资本在合作社的作用,忽视了资本的贡献者其实是合作社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的特性。是否修改该原则,要回归到我们的合作社价值目标上。如果要更多体现资本的话语权和资本利益,与合作社联合弱者的价值目标相悖。

第五是关于土地入股的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会涉及到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之间的冲突。土地转化成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必然要求股份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而不再是基于其成员身份形成的话语权。即使同为股份,由于现行法并没有赋予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充分的债务清偿能力,土地股与货币股之间也难以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六是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社。从立法的角度看,需要明确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是否存在本质性的、内在的差异。需要明确作为农村金融的表现形式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是金融业态,还是合作形态,进而明确是应由合作社法调整,还是由金融法律调整。

第七是关于扶持政策的问题。一般而言,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但从现实看,扶持合作社本质上是扶持了龙头企业和大户。因此,需要研究扶持措施如何更好贴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财政资金到底是用于标志性和示范性的合作社身上,还是保障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够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是确定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性问题。就税收优惠而言,农产品加工环节缺少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的很重要的因素。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更能体现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更为公平和有效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