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市金融办在门户网站上已公开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3年11月出台的《条例》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以及将陆续制定的相关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共同构成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依据。不仅首次对包括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在内的三种民间融资形式作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还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和民间借贷监管方式、回答了风险防范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而此次实施细则中“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必须备案,相当于对民间资金的数额、用途、参与方都进行了监管。换言之,政府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此外,《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还推出了一揽子利于消化风险的“优惠政策”。例如,过去只有银行等金融企业贷款可以享受的利息支出抵扣税款的政策,现在只要登记备案的民间贷款,同样可以享受到该政策。与此同时,根据条例备案的借贷行为,获得法律保护后,即便发生纠纷,也可以在政府协调下获得合理解决。但若要求强制备案的融资行为没有备案,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指出,随着《条例》的实施,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定向集合资金募集,或者是企业定向债券融资,都是希望通过现代的组织方式,让量大、面广的小额资金的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程度以及投资能力得到提高,能够集中起来投入到合理的领域,提高小资本服务大项目的能力,使民间融资真正能够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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