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新疆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其施行标志着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维护其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表示,《条例》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条例》共30条,明确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履行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成员及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职能。《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等多样化经营方式;可按发展需要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其职责、薪酬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法定程序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