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紧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全流程,从总则、基本要求、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登记备案及归档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作出全面、系统、完备的规定,构建起“事前规范、事中管控、事后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机制。
在细化合同基本要求方面。《办法》从合同形式、条款、期限、价格四个方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筑牢合同规范管理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对外投资、租赁、招投标、工程项目等经济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素应当齐全,要依法依规确定合同期限,慎重研究合同价款,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在规范合同订立方面。《办法》明确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前一般应履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公开交易等程序。重大合同须组织财务、技术等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各区应结合实际,根据合同标的物、标的额等分级分类明确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合同加盖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强化合同执行方面。《办法》构建全流程的合同执行跟踪和管控机制,明确履行要求、变更程序、到期处置等内容,确保合同有效履行,集体利益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合同部分条款变更或补充,应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经乡镇(街道)、区分级分类审核同意。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