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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延续至2027年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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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接连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延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多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延续至2027年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接连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延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