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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陆续出台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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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公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4项税费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物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41231日。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有专家表示,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我国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实施期限同样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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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税费延续优化政策细则陆续出台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财政部网站

327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公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4项税费优惠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物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41231日。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有专家表示,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我国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实施期限同样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