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
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
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
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