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村农业局修订出台了《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是明确支持范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椒江、黄岩、路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二是明确扶持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三是规定分配方法。扶持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各区行政村数、纳入中央和省级扶持范围内的村数等指标。
四是强化绩效管理。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区级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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