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背景和意义: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因此,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已经迫切地提上了改制重组的日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2011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2016年3月,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这些政策文件既肯定了集体经济发展历史意义,也为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厂办大集体改革必将不断深化,国有主办企业可以集中精力做强做大主业,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2、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
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3、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原则:
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2)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3)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4、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2)国家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政策要求,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等。
(3)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5、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方式:
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包括:
(1)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2)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6、厂办大集体改革窗口期: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窗口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底。
窗口期内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部分可按不超过50%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改革费用的差额部分(欠缴社保费用以及其他预留费用等)可由主办企业筹措、承担。错过改革窗口期,如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如无法承担改革费用,将不能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办企业也不能再承担改革费用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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