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网站6月5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向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要求各地国资委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
此次对外公布的清单,重点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以往工作相比,今年出台的授权放权清单主要亮点可以概括为“3个更加”:
一是更加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确保授权放权落实落地。《清单》的每项授权都务求条件明确、程序细化、权责清晰,确保授权放权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操作,切实把授权放权真正落下去。比如,《清单》全面取消了事前备案的程序,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除干部管理外,不能再有“事前备案”“事前沟通一致”“备案同意后实施”的情形。
二是更加聚焦企业的重点关切,确保授权放权激发活力。对于具体授权放权事项,我们事先广泛听取了企业意见,确保我们《清单》能够直接回应企业的诉求,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需要说明的是,一些权利事项虽在其他文件中已有体现,但《清单》作了强化,有的在授权对象上进行了拓展,有的在程序方面予以细化,有的体现了鲜明的支持态度,便于企业落实。
三是更加强化分类授权,确保授权放权精准到位。《清单》提出的授权放权事项,并不是“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四种类型,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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