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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大关键举措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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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上海按照中央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重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据统计,2017年全市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达1636个,占总村数的98%左右,完成改制的镇有62个,超过总镇数的50%。目前已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年总分红15亿元,惠及社员148万人,人均分红1015元。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上海始终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全面清产核资,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条件。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部署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严把“三个关”,即:产权归属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账物核实关,采取查账、盘点、查阅档案、函证等进行盘清实物、梳理账目;民主程序关,清查结果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镇、村予以公示。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把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非经营性资产,探索委托镇一级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提升管理能级,提高服务水平。倡导改革形式多样化。明确撤制村的改制,原则上不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镇的改制,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一般掌握在20%左右。同时,明确不得设立干部股。基层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股权的具体设置方法,实现人户结合,以户为单位发放社员证,并相应明确户内每个成员的份额(股权)。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协同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协同发展。针对公司制和社区股份改革成本高、负担重等问题,上海创设了经济合作社这一经济主体。改革后设立的经济合作社由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证明书,领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到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建立会计制度,实行收益分配制度。并通过改革,理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的新格局。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赋予成员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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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大关键举措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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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年来,上海按照中央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重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据统计,2017年全市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达1636个,占总村数的98%左右,完成改制的镇有62个,超过总镇数的50%。目前已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年总分红15亿元,惠及社员148万人,人均分红1015元。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上海始终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全面清产核资,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条件。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部署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严把“三个关”,即:产权归属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账物核实关,采取查账、盘点、查阅档案、函证等进行盘清实物、梳理账目;民主程序关,清查结果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镇、村予以公示。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把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非经营性资产,探索委托镇一级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提升管理能级,提高服务水平。倡导改革形式多样化。明确撤制村的改制,原则上不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镇的改制,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一般掌握在20%左右。同时,明确不得设立干部股。基层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股权的具体设置方法,实现人户结合,以户为单位发放社员证,并相应明确户内每个成员的份额(股权)。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协同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协同发展。针对公司制和社区股份改革成本高、负担重等问题,上海创设了经济合作社这一经济主体。改革后设立的经济合作社由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证明书,领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到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建立会计制度,实行收益分配制度。并通过改革,理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的新格局。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赋予成员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和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