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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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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鼓励完成清产核资且条件成熟的地方直接开展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和股份改革等工作,提前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在产权界定方面明确,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准确界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归属,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平调集体资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严格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边界,防止产权纠纷。

    《实施意见》在股份改革方面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落实到农户、到成员个人,编制名册,发放证书,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股份合作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实施意见》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方面强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项目开发、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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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吉林日报

    日前,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鼓励完成清产核资且条件成熟的地方直接开展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和股份改革等工作,提前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在产权界定方面明确,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准确界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归属,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平调集体资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严格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边界,防止产权纠纷。

    《实施意见》在股份改革方面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落实到农户、到成员个人,编制名册,发放证书,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股份合作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实施意见》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方面强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项目开发、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